浅析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作者:桐柏县人民法院 王金玉
陪审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与职业法官一起审理案件,“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与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的制度”。在现代法治社会,陪审制度作为群众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民主形式和公民权利的保障机制,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发扬司法民主、完善司法监督、加强普法教育等起着重要作用,所以在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非职业法官,也即社会普通民众参与审理案件,主要有陪审团制度和参审制度两种。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在借鉴西方国家陪审制度的基础上所创制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司法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大作用。
一、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
虽然人民陪审制度有以上各种功能,并且对我国的民主制度建设有积极促进作用,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司法界对陪审员制度的认识存在偏差,陪审制的建设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对陪审员的重要性和职业特点基本上没有顾及。制度上的不健全,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得人民陪审制度在法律与现实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不能完全发挥其功能和作用。其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现行宪法中未作规定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任何法律的根据。人民陪审制度是一种基本的审判制度,一个国家是否实行陪审制度,需要由宪法加以规定。上世纪五十年代末,由于受否定法律、轻视法律思想的影响,一些已经被立法所确立的重要法律原则和制度受到批判和废弃。人民陪审制度当时也成为发动群众进行阶级斗争、夺权整人的工具。1975年颁布的宪法中,不再规定人民陪审制度。“文革” 结束后,1978年的宪法重提“实行群众代表陪审制度”,而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相应的规定,这说明陪审制度在我国是没有宪法支持的,部门法中对陪审制度的规定实际上是和宪法精神相冲突的,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中的—个缺失。另外,由于没有宪法依据,陪审制度由必然性适用退化为或然性适用,成为可有可无的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人民陪审制度处于停滞的现状。
(二)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
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经这样说:“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所谓陪而不审,是指人民陪审员在参与案件审理过程中,未履行法律赋予合议庭组成人员审理案件时必须履行的程序上义务,或者虽履行了程序上义务但但实质上却仅起着陪衬作用、与人民陪审员制度设立的目的背道而驰的行为。
我国采用的是大陆法系普遍采用的参审制度。在参审制度下,一方面法官与陪审员的权力在形式上相同,而实质上却是不平等的。虽然我国的人民陪审员不仅可以就事实认定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而且可以就法律适用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但事实上陪审员作为非法律人士,既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也没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法律适用问题上是不可能与法官平起平坐的。另一方面出于对法官的敬畏心理,陪审员往往不敢直接表达自己的意见。一般公众对法律和法官都存在一种敬畏心理,在与职业法官一起工作时,难免在心理上处于弱势地位,不能发挥作为公众代表体现主流价值观的功能。这就不难理解在审判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往往出现人民陪审员开庭审理前不准备、庭审过程中不发问、开庭审理后不评议的情况。
(三)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过于狭窄
有人认为,陪审制度是让非法律人士与职业法官一起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社会纠纷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评价,而人民陪审员个人的世界观、价值观、文化水平、生活阅历等因素必然会影响案件的审判结果,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民主监督,确保司法公正,人民陪审员除了具备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等基本要求外,还应该富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具有丰富的人生阅历,掌握精湛的法律知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之一就是要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即为其体现。但人民陪审员制度设置的初衷就是实现司法大众化,过分强调人民陪审员的精英性会与该制度的设置初衷背道而驰。既然是“人民陪审员”,就应当注重陪审员的人民性,如果单纯以学历和文凭来划分“人民”二字,未免有失偏颇。现行的选任制度要求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等标准,很大程度上减小了可以参与行使国家管理权利的公民的范围。
(四)人民陪审员权利义务不明确,职责不清,监督机制缺失
陪审员在审判中究竟应该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我国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使陪审员在审判中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也使其地位没有了保障。而且陪审员的责任追究机制也不健全,法院对陪审员的管理基本是无章可循、松散乏力。陪审员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应负有什么责任、发现错误该如何处理,都没有相关规定,即使有时发生陪审员不能按时出庭、临时开庭不能到庭。导致案件延期审理的情况,陪审员也不会受到相应的惩罚,从而导致陪审员对陪审工作的轻视。
二、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的具体措施
(一)在立法方面,在宪法和相关法律中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
作为司法民主的重要内容和标志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无论是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还是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个基本原则,就其地位和重要作用而言,都应当在宪法中加以规定。正因为我国现行宪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欠缺,从而致使该制度的合宪性遭到人们的质疑。因此,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第一步,应该是恢复这一制度的宪法地位,为完善我国陪审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宪法依据。其次,建议修改涉及人民陪审制度的法律。具体说,要修改涉及人民陪审制度的四部法律——三大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对人民陪审制度的规定,使得这四部法律对人民陪审制度表述一致,不再混乱。[2]同时,还要修改《决定》中不具有可操作性和不合理的条款,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将《决定》的内容变成专门的法律。
(二)采取多种措施解决陪而不审的现象
案件审理分为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和庭后评议三个阶段,要解决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现象,要分别针对这个三个环节,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
针对开庭前不准备的情况,可以设一个专门的庭前准备环节,对已经抽取的人民陪审员进行系统的培训,使其掌握庭审流程及规则。而且为了陪审员详细了解案件,人民法院应提前一定时间通知人民陪审员,主动提供案件的有关资料供陪审员查阅,方便陪审员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所在以及该案件在审理中可能适用的相关法律。
“人民陪审员不是法官的‘军师’,人民陪审员一词前有‘人民’两个字代表的是一般公众的声音,在法庭上‘说话’,是他们的权利。”为了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发问的权利,笔者认为在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案件庭审中可以增设一个专门的陪审员发问环节,使人民陪审员积极行使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因为没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在发问环节人民陪审员可以侧重事实认定方面的问题。这样不仅从法律上尊重了人民陪审员发问的权利,而且在程序上也提供了保障。
庭审后不评议,这是陪而不审的又一重要表现形式。笔者认为,可以就该问题设立奖励惩罚机制。对于积极行使权力、自觉履行义务的陪审员给予一定的社会荣誉和表彰以示嘉奖,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参与庭后评议的陪审员,可模仿体育比赛中的违规情况给予其黄牌警告,当黄牌警告累积到一定数量时,法院可以给予一定的惩罚,如果黄牌警告数量过多,则表示该人民陪审员消极履行或者不履行自己作为人民陪审员应尽的职责,此时可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提出申请,免除其人民陪审员的职务,以儆效尤。
(三)扩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范围
当今世界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高科技越来越融入和渗透社会生活,使得网络、医疗、知识产权纠纷等专业性强的案件逐渐增多,不仅如此,涉及群体利益的敏感案件也备受社会关注。为了突破法官自身知识的局限性,对这些案件作出客观科学的事实认定,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实行以非专业人士陪审员为主,专家陪审员为辅的陪审员制度。如瑞典在1999年修改的《司法程序法》中明确规定,上诉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可以实行专家参审制,即由三名法官和两名专家组成的合议庭负责审判。我国《仲裁法》中的仲裁员需符合具有一定社会威望、专业知识或社会阅历丰富、在某一领域连续工作八年、社会表现良好等要求,而人民陪审员可以借鉴这样的遴选条件来选择专家陪审员,将专家陪审员的专业知识和思维优势与职业法官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进行良性互补,取得良好的效果。
但是,在特殊案件尤其是专业性强的案件中实行专家陪审员的制度并不意味着专家陪审可以代替大众陪审。人民陪审员既然是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就应该充分体现其人民性。故笔者认为宜放宽对人民陪审员的要求,取消对文化程度的要求,只要品行良好,拥护宪法和法律,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认同主流道德观念和习惯方式,没有受过任何处分,身体健康的公民,就可以成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本辖区内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案件。
如此,实行专家陪审和大众陪审相结合,在特殊案件中适用专家陪审,在普通案件中适用大众陪审,兼顾了案件的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更有利于体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价值。
(四)明确人民陪审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健全人民陪审员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
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时应享有与职业法官同等的权利,但陪审员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其享有的权利不可能与职业法官完全一致,而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时究竟享有哪些权利和承担哪些义务,目前立法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笔者认为陪审员在审判中的权利应当包括审判权、调解权、监督权、质询权、列席审委会的权利和获得报酬权等。同时,如果陪审员在审判中有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对于陪审员不履行或不当履行职务尚未构成犯罪的,则只能免除其陪审员职务,不能追究其经济或行政责任。
研究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有着重要意义,人民陪审制度既是一项司法民主化的重要举措,更是审判机关与社会之间关系得以协调的一种手段,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和建设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目前的人民陪审制度仍然存在法律地位不明确、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选任方式不便操作、缺乏科学的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等等问题。完善人民陪审制度当务之急就是要从发现的问题出发,结合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情况,尽快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弥补法律空白,为陪审制度的实践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我国目前正处于剧烈的社会转型时期,在这种背景下对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决不能局限在司法制度范围内,而应该在更为广阔的社会和制度空间内进行反思,使人民陪审制度融入整个世界的民主化潮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