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法院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原因
作者:夏邑县人民法院 苗合理 孟敏
[提要]现结段影响、干扰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因,既有法院外部环境的因素,也有法院系统内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法院没有独立的财权, 所需的办案经费,办公条件和办公装备、法院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等均由本级政府所控制,从而使地方政府有干预审判的物质决定性条件。法院领导体制权限划分不清,党委、人大与法院的关系错综复杂,在实践中出现大量干预审判独立的情况。司法监督体系的不规范,监督主体众多且体系混乱,监督渠道众多但制度化、规范化程度较差,人大、信访、新闻媒体、检察机关等等以不同方式对法院审判权独立进行干预。法院工作人员任免体制的缺陷,也是影响审判独立的一个重要方面,法院工作人员的人事权及领导干部的行政职务、职级均由地方权力机关选举、委任和罢免,而且审判员职务本身也由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即地方人大任免,这种体制导致法院在人事方面也同样要依附于地方权力机关。上、下级法院关系问题,也是影响法院审判独立的一个方面,名为监督,实际工作中有领导性质。法院自身存在问题,法官队伍职业化进程尚待推进,法官个人素质和修养有待进一步提高。全文共4300字左右。
[以下正文]
审判不公与司法腐败是困扰司法界的一个沉重的话题,它妨碍了司法职能的正常发挥,也使法官在社会大众心目中的公信力降低,许多学者都把司法腐败或多或少,或明或暗的与司法独立联系在一起,他们认为,司法腐败的产生,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官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而法院作为最为重要的国家机关,担负着审理案件的职能,它对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各种纠纷、打击违法犯罪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影响和干扰法院独立审判的一些问题谈几点看法,不当之处,敬请斧正。
现结段影响、干扰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因,既有法院外部环境的因素,也有法院系统内部和法院自身的问题,概括起来有下列六个方面:
一、法院没有独立的财权
我国目前的财政体制规定,法院自身没有独立的财权,而是由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所掌握,法院所需的办案经费,办公条件和办公装备、法院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等均由本级政府所控制。这种财政体制导致法院在经济上不能独立,不得不依附于政府部门,从而使地方政府有干预审判的物质决定性条件,这就使得法院审判很难摆脱地方行政干预,法院在某些情况下不得不以牺牲审判权独立而换取经济利益。因此,只有改革经费管理体制,实施独立的司法预算,减少地方行政权力对法院的控制,使法院在经济上得以摆脱地方政府的制约,才能为审判独立创制更好的外部条件。
二、法院领导体制权限划分不清
由于现行法院领导体制的规定,党委、人大与法院的关系错综复杂。一方面法律规定了党对国家的领导权,另一方面又规定了法院、检察院对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原则。且县以上各级党委设有政法委员会,负责领导、协调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工作。但是,政法委与人大、法院、检察院的权限划分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出现大量干预审判独立的情况,且个别党政领导“法治”观念甚为淡薄,还存在干预审判的现象,主要表现是对法院审理中的个案在具体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具体适用法律上对审判机关施加压力,进干预,动辄要求主审法官进行各种各样的汇报,给法院的审判工作造成极大压力,从而导致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进而为冤假错案的产生埋下隐患。另外,信访案件的大量出现也影响了审判权的独立行使,由于信访案件给各级党委、政府带来很大压力,党委、政府又毫无疑问地把这种压力施加给法院,尤其是对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等方式给法院和法官施加压力的当事人,为了稳定和息事宁人,法院不得不满足个别上访人的无理要求,这显然会影响到案件的独立审判和公正。要改变这种现状,必须理顺党的领导和法院的关系,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明确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上的领导,即方针、政策、组织领导和思想上的领导,包括党领导人民制定政策和法律,并通过政策和法律来指导司法活动,选择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好的人担任法官,教育法官秉公执法,健全和完善保障独立审判的各项制度,为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创造必要的条件、创造更好的条件,而不应是具体业务工作的领导。
三、司法监督体系的不规范
当前对司法审判权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外部对法院的监督和法院内部的监督。外部监督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党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内部监督包括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本级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对法官办理案件的监督。但目前的司法监督非常的不规范,宪法虽作出了规定,但因监督主体众多且体系混乱,监督渠道众多但制度化、规范化程度较差。人大设立的职能部门、信访等部门都要求法院汇报一些具体案件的处理情况,对法院审理的案件实行个案监督时有发生,有的甚至对案件是否该立,应如何处理提出具体意见,且有时难以分清是代表单位意见还是代表个人意见,有些人大代表对涉及到个人或亲友利益的案件,以提案的方式加以干预法院审判工作。新闻媒体监督更是越来越深入和宽泛,尤其是对公检法系统。当然,这种监督只要是正当的,对促进司法公正是有利的,无可厚非,应得到欢迎、鼓励和支持。但问题是有时由于某些新闻媒体出于不正当目的可能会不当介入、报导,甚至过度渲染、罗列种种事实和情节,或进行夹叙夹议论式报道,或仅凭主观臆断便横加指责,误导社会公众的判断力,让法院谈媒色变,为法院审判工作制造社会舆论压力,这种以舆论监督的名义为一方当事人说情或为个人牟利的行为,严重干扰了法院公正审判案件。当然,案件的公正审理需要新闻媒体的监督,但是法官在裁判时有时难以避免会受舆论压力影响。在检察机关监督方面:滥用抗诉权,使抗诉案件大量上升,抗诉程序失范。建议从立法上进一步规范各类监督,使人民法院接受监督制度化、程序化、法律化,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个人监督、不当干预和滥施影响问题。
四、法院工作人员任免体制的缺陷
法院工作人员的人事权及领导干部的行政职务、职级均由地方权力机关选举、委任和罢免,而且审判员职务本身也由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即地方人大任免。地方党委的组织部门和地方政府的人事部门拥有对法院主要领导干部的推荐权和指派权。由于法律的这种规定,与法院在财权方面不能独立一样,法院在人事方面也同样要依附于地方权力机关,这也是遏制法院审判独立的一个瓶颈。法官出于对其职位的稳定、职级的晋升等利害关系的考虑,造成法官的心理障碍,妨害了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因此,要解决这一体制给法院审判独立带来的副作用,应快建立垂直的法官任免体制,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不应受到弹劾和降职、免职,这样才能确保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五、上、下级法院关系问题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并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但实际运作中仍具有相当的行政隶属色彩,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主要是由上级法院进行考核,这就难免造成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考虑到上级法院下一步的考核,要考虑到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过多地考虑上级法院的倾向性意见,大量存在“上定下审”的做法,请示、汇报案件的做法比较普遍。要改变这种情况,就要改进审判指导方式,使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回归正位,取消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案件的制度,上级法院可以通过不影响下级法院独立审判的方式指导审判工作,提高司法水平。如以讨论、讲座、会议等形式,交流司法工作经验,研讨疑难案件,提出新的法律见解,统一对审判实践的看法等等。
六、司法依赖心理
法院和法官肩负着裁判人间纠纷的重担。纠纷和矛盾异常的复杂,由于受到主观的、客观的、技术的等因素的影响,法官在审理和裁决案件时有巨大压力和要承担巨大责任,没有哪一个法官从一开始办案就想着要枉法裁判。实务中,法院和法官都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法院和法官很容易认为,既然没有独立的权力给我,对我指手划脚和事事向你汇报,那么当然的,在你的监督和授意之下做出的判决无论对与错,公正与否就无关紧要了。反正,事先由你做主。所以,不排除有人习惯自己不做主,不排除司法的不独立性会成为少数人的借口和渎职的理由,因为,审判权不独立真正损害的是当事人的利益。
七、法官队伍职业化进程尚待推进
“打铁还须自身硬”,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一定意义上是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因此,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是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的根本所在。过去我们也经常谈要保证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但是实践中做的并不好,受到了来此各方面的掣肘。究其一个根本原因就是法官的整体素质还不尽人意,法院留不住人才。要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就审判机关而言,当务之急就是切实搞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以适应日趋复杂的审判工作。
审判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司法独立作为法制现代化、民主制度化的重要标志,已为各国宪法所普遍确认。司法制度向国际靠拢,逐步树立法院的权威,这是我国司法改革的趋势。但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这并不仅仅是法院通过自身改革所能实现的,要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