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正确处理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作者:偃师市人民法院 李秀春
解决好法院内部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问题,是改革和完善法院管理体制和审判运行机制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建立以审判权为中心的管理体制,形成配置科学、运行顺畅、公开透明的司法工作机制和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制度的重要保障。本文拟从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的概念、内涵等方面入手,结合全市法院审判管理改革实际,提出促进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协调发展的一些看法。
一、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的概念和内涵
审判管理权,是指法院内负有领导、管理职责的人和部门依法享有的对审判活动监督管理的职权。它是指法院在组织实施案件审判和各项管理措施中,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的行政性职权。其具体内容包括制订各种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建立和调整审判工作运行机制,设置审判活动运行程序,考核案件审判和执行的质量、数量和效果等。从法院工作的总体上看,审判管理权及其行使是宏观性的,是针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的指导、协调、监督性工作。审判权是指各级法官个人在合议庭或独任审判中,依法享有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职权,从国家法律实施和司法权运作方面看,带有公权力的特点,属于权力。它是法院审判权的具体体现,是对审判机关职能的具体化。其内涵在于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和裁判案件的程序及实体问题,它针对的是各种纠纷、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其具体内容是正确操作诉讼和审判程序,调查有关证据,澄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作出公正裁判和执行,是法院职权活动中的微观部分,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过程只有通过法官的活动得以直观展现。
二、当前全市法院在处理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关系上存在的问题
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两者职权出现混同。法院中、高层法官同既拥有审判管理权又拥有审判权,何时当行使审判权,何时当行使管理权,何种行为隶属审判行为,何种行为隶属管理行为,一旦界定不清,两权的矛盾和冲突较为突出。法官与行政领导职务合为一体时,比如合议庭与审委会为同主体时,容易因职责不明确到导致职权混同,从而引发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之间的冲突。两种权力由同主体进行操控,往往容易倒向一方,导致两权对立、冲突。
审而不判、判而不审、审判管理权越界现象突出。长期的审判中形成院长对外负责、庭长对上级负责的管理机制,加上庭长、院长签发文书的权利等不成文规定,使院长、庭长“凡事必问,每案必管”,法官只对庭长、院长负责,削弱了对案件负责,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思想意识,造成了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非正常现象,出现管理权主导审判权、压制审判权、替代审判权等情形,破坏独任庭或合议庭裁判的“独立性”。少数法官为怕承担责任,故意将不必要由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提交审委会,延误了办案周期。
审判管理考核办法不完善导致现实结果偏离预设目标。当前洛阳中院对基层法院绩效考核的有关规定中,审判管理指标达23项,由于考核指标过多过细,各项指标之间也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导致基层法院业务部门每月都要花费大量时间处理怎么协调各个指标,耗费大量时间,也影响了司法统计的真实性、准确性。例如为了防止下个月结案均衡度不达标,有些部门把本月已经结案的案件有意留到下个月报结。数据指标主要是为管理者进行审判态势评判和审判资源配置决策提供客观的参考与依据,单纯以统计数据及其排名作为通报和考核的内容,恐将导致基层法院为了达标而不择手段,甚至是弄虚作假。同时,过分强调指标数据的引领作用,加大了法官的工作压力,导致法官不敢或不愿大胆行使审判权,扭曲了部分法官的审判行为,为避免案件上诉被发改,一审法官在案件处理上大多变得更为“谨慎”,在法律适用上的机械单一,不敢进行稍越“雷池”的价值判断。
三、正确处理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关系的构想
审判管理权应保持一定的限度和克制。纵观人民法院的发展历史,由于审判管理权强势所导致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局面离我们并不遥远,过分强化审判管理权非但无益,而且有害。充分保障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是争取和实现司法正义的必须前提,而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之间存在的单向和对立关系,很容易因审判管理权的过分强势导致两者关系失去平衡,因此,在承认审判权核心地位前提下,要求审判管理权对审判权保持必要的尊重和克制就是必须的。
审判管理权应以服务和保障审判权正确运行为核心内容。审判管理必须秉持为法官审判活动创造良好工作环境的良好用心。要创造有利于法官施展才能、释放潜能的工作机制和环境,为法官开展工作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应探索建立科学的案件质量评查监督制度,通过案件评查、分析、研判、通报等手段,促进同类案件的更好处理。在审判管理过程中,建立决策的调研前置制度,通过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定期和重点分析审判工作运行态势,认真细致评估分析审判形势,做到审判管理不失位、不缺位和不越位。
完善审判管理和考核考评制度,建立和谐的法院审判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规定审判委员会和院庭长的审判管理职责范围,就监督性、奖惩性和指令性管理的范围和情形制定规范性文件,有效防止审判管理权不当侵蚀审判权。院长庭长应将更多注意力集中在加强沟通协调、解决不利审判工作开展的困难和问题等方面,通过采用各种人性化、民主化管理措施,使法官感到充分的尊重、信任和理解,更好的激发法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最大限度提高司法效能。应探索建立科学的审判考评奖惩制度,充分认识到审判管理过程中数据指标存在的局限性,理性地综合运用定量与定性的多重标准,确保考核的科学性、合理性。应科学制定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行为守则,规范法官审判行为,实现对法官审判行为的引导和规范。
建立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有效运行与制约监督机制,是法院阶段性改革基础上的进一步深化,既要放心放手让合议庭、独任审判员裁判,又加强管理做到不放任不放纵;要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变化趋势科学界定不同时期的管理职责,要管住影响审判质量与效率的要害环节;必须真抓实干,必须在审判实务中认真探索、不断实践和逐步完善,必须通过科学管理出效果、出成果、立公信和树权威。相信通过上述改革工作的推进,我们一定能够建立一个运行顺畅、功能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高效的审判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