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诉讼调解与和谐社会建设
作者:封丘县人民法院 李正盛 范伟琳
被誉为“东方奇葩”的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在长期的司法实践和社会管理中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设一个“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最高人民法院把“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确定为新时期民商事审判的指导方针。从这十六个字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调解的重要地位。诉讼调解工作对于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其他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我们强调诉讼调解,并非老调重弹,而是让诉讼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和风细雨解民忧,定纷止争促稳定”应成为我们每一位审判工作者的追求目标。
社会的和谐与进步,自古以来就是人类孜孜不倦的追求。如陶渊明的《桃花源记》就是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诗人对建立和谐梦境的追求,而近代西方“乌托邦”学说则是体现了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对和谐社会的描绘。我们以“构建和谐社会”为治国目标,一方面是中华文明传统文化的延续,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其已经承载了全新的时代特征。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的这些基本特征与人民法院工作密切相关。人民法院的根本职责就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公平正义。人民法院既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更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肩负着重大历史使命。
构建和谐社会要求人民法院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这种保障不仅体现在法院要发挥好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审判职能上,也要求体现在调处纠纷,妥善处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诉讼调解是审理民商事案件的重要结案方式,它贯彻于整个诉讼活动的始终,能使许多案件得以从根本上彻底解决。强化诉讼调解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推动力量,更好地体现人民法院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
强化诉讼调解是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需要。争议或纠纷发生后,人们总是寻求各种方式来解决,诉讼往往是最后抉择的一种诉讼,公平与正义是诉讼的核心,是要求人民法院来用法律解纷止争,人民法院的裁判是公平正义的体现。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法官依据事实与法律在当事人自愿情形下,对纷争进行调解,对当事人晓之以法,动之以情,纷争得以解决。既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也体现了法律工作者的公平与正义,又符合双方的意愿,使问题圆满解决。
强化诉讼调解是实现诚信友受社会的需要。人与人之间发生纠纷与矛盾,起诉到法院之后,双方的情绪都很不稳定,处理不好容易使矛盾激化。强化诉讼调解,由法官尽可能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当事人本着互凉互让又相互信任的,来解决问题。诉讼调解解决问题,一方面是当事人意见的真实表示体现了“诚”,另一方面体现了“信”,既体现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也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调解解决纠纷,当事人之间的问题彻底解决了,抵触情绪消失了,思想上也不存在什么怨恨,问题能够和平解决,这是当事人之间友好的表示,所以调解可促进诚信友爱,而建立诚信友爱的社会需要强化诉讼调解。
强化诉讼调解是建设充满活力的社会的需要。当事人之间的纷争得到解决,便不会因为诉讼而奔波,对社会没有怨恨和不满情绪、对其他人没有仇意,整日心情舒畅,便会致力于生计,忙与工作,这样社会经济就得以快速发展,市场繁荣,人心安定,整个社会将是一派勃勃生机的景象。
强化诉讼调解,是建设安定有序社会的需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猛增长,各类纠纷及经济数量也飞速增长,涉诉信访往往是因为公民利益受到不好或遇到不公平的待遇,或对处理结果不服,由于涉诉信访当事人的情绪过激,是一种不安稳、不和谐的因素,给社会的安宁带来了负面影响。如果用调解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当事人是自愿的;其利益受损也是其自愿放弃民事权利,且在调解过程中也不会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对处理结果更谈不上不服,所以诉讼调解方可以创造社会的安宁有序环境。
综上所述,强化诉讼调解能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其提供有力保障,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强化诉讼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