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19
债权凭证制度在执行实践中的问题及对策

债权凭证制度在执行实践中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胡少卿 李惠民

债权凭证制度是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是长期背负着执行难的沉重压力下,在执行立法相对滞后,执行环境还不太如人意的情况下,法院结合执行工作实践,探索、创新、改革,尝试出台的一种暂缓解决执行积案的执行管理制度。所谓债权凭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由执行法院向申请人发放的,用于证明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尚有债权的权利证书。该制度实施以来,大量执行积案以发放债权凭证的方式得以终结执行,使执行员能轻装上阵,集中精力执行有能力履行的案件,对减轻法院执行机构的沉重负担,具有积极意义,在执行管理体制上收到了良好的管理效果。然而,从申请人反馈的信息看,债权凭证的发放及其发放以后的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已日益凸现出来:执行机构管理无序,债权凭证发放随意性较大,发放过多过滥等,满足了个别执行员为卸“包袱”而发放债权凭证的心理;不重视债权凭证发放后的管理工作,发放债权凭证之后从此便不再过问,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债权凭证的领取,而长久得不到落实。这种情况在社会上影响很坏。人们相信法律,企图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执行的问题,最终是掏了诉讼等费用,得到一张法律白条,与维权丝毫无补。它严重挫伤了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执行的信心,损害了人民法院的整体形象。因此,完善债权凭证的登记和发放,以及债权凭证发放后的管理工作,是人民法院规范执行工作,提升人民法院整体形象的一项重要措施。

结合执行工作实践,笔者就债权凭证的发放和后勤管理工作问题作一探讨,以期对完善债权凭证制度有所裨益。

一、向当事人负责,严格把关,杜绝债权凭证发放的随意性,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规定,发放债权凭证必须具备两个重要条件,即被执行人经法院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后,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预期在一年内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债权凭证,并有书面意思表示。但在实践操作中,有的执行员不以客观事实办案,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提高结案数量,违规操作,甚至劝导申请执行人领取或直接替申请执行人办理债权凭证,使客观事实还不能达到发放债权凭证条件的案件发放了债权凭证,形成滥发。该行为虽然减少了执行积案,增加了结案数量,但极易使申请人对法院失去信心和执行救济依靠,进而影响法院的执行信誉。人民法院应该向当事人负责,严把债权凭证发放关,杜绝滥发。主管执行的法院院长和执行机构负责人要对申请发放债权凭证的卷宗材料进行认真、严格地审查,查一查执行人员采取了哪些执行措施,执行工作量有多大,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是否有评议意见,对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是否自愿,有无自愿申请领取债权凭证的申请书等,对不符合发放债权凭证的案件,坚决不发,并限令、监督限期执结,以切实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威严,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二、加强债权凭证发放后的管理工作,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执行机关应有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债权凭证发放后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应包括:(一)监督执行干警履行职责。债权凭证发放之后,原执行干警并不是完成了本案的执行任务,而只是执行工作告一段落,要做好随时完成执行任务的准备。(二)做好登记。主要内容应包括执行法律文书制作单位、文书标题、案号、被执行人经常居住地,联系方法、执行标的情况及终结执行本案的执行员姓名等。(三)建立人民法院与申请执行人的互信关系。管理人员和原执行干警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同申请执行人联系,询问被执行人现有的经济状况,现阶段是否是有财产可供执行,长期外出逃避的被执行人近期是否在家等信息。一旦执行条件成熟,不必债权凭证持有者重新办理申请立案手续,管理机构即可及时组织执行人员进行快速出击,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但是,对恢复债权凭证的执行,目前一些法院执行机构一般是处于被动管理状态,即等申请执行人依据债权凭证申请再执行,法院依据法律程序另行立案,重新分配执行员执行。很少有执行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积极地以职权行为主动恢复对债权凭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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