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18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范围

关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探讨

作者: 新县法院 黄亚诚

在审判实践中,常会遇到需用判决形式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况,由于我国法律对驳回诉讼请求未作具体规定,目前仍然存在着适用不当和适用法律条款混乱的现象,现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条件、范围以及适用的法律条款问题谈一下自己的认识。

一、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10条、第126条均有关于“诉讼请求”的规定,诉讼请求是指原告(或反诉原告)向被告(或反诉被告)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向原、被告所提出的实体上的要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就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认为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无事实根据或法律依据或超过诉讼时效,而以判决形式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它所解决的是实体上的问题,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即胜诉权)的一种否认评价,它适用的条件就是原告的起诉必须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且原告不具备实体上的请求权(即胜诉权),它与裁定驳回起诉不同,后者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可见,适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还是适用裁定驳回起诉,关键在于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立案后,如果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就应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原告的起诉符合受理条件,只是原告不具备实体上的诉权,就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在审理实践中,有人认为原告的起诉受理后,只要进入了实体审理,不论是否符合条件,都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而不应裁定驳回起诉,这种观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1款规定相悖。该条规定:“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事实上,对于那些案情复杂的案件,也只有通过实体审理才能发现和最终确定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因此,适用判决还是裁定,要看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范围

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呢,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中未作具体规定,根据审判实践经验,对于符合条件原告的起诉,立案受理后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应以判决形式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

原告的诉讼请求必须有事实依据,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这里所说的“事实”与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三)项中的“具体的事实”不同,前者是指有足够证据证明并经人民法院核实的事实,它是原告获得胜诉权的一个必备条件,经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仍无足够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理由和权利请求的,就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后者则是指原告在起诉时所应提供的具体事实。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原告的起诉请求必须合法,即有法律上的依据,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否则判决予以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大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超过被告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超过部分的请求应予驳回。如被告实施了某种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某种或某几种民事责任,而原告在诉讼请求中除要求被告承担该种或几种责任外,还要求被告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对此部分,应判决驳

第二、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据此规定,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反悔的,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而起诉

对此,《意见》第153条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是因为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丧失的仅为实体上的胜诉权,而非程序上的诉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民法院也应受理。

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适用

由于法律对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在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中应引用什么法律条款,是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个很棘手的问题,由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况不同,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也就不同,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一)因无事实根据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因无事实根据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民法通则》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故在判决书中只能引用程序法的有关条款。这里牵涉到一个问题,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所解决的是实体问题,能否适用程序法?笔者认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虽然解决的是实体问题,但主体又属于程序上的问题,即在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以判决形式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它具有两重性,既可依据实体法又可依据程序法,《意见》第153条对当事人超过时效而起诉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作了明确规定,而《意见》则属于程序法律规范的范畴,那种认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只能引用实体法,不能引用程序法的观点是欠妥的。《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言外之意,如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不出足够的证据或经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仍不能取得足够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该主张将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人民法院将以其主张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而予以驳回。因此,对于因无事实根据而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在判决中可引用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

(二)因无法律依据而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对于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承担超出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需要驳回超过部分请求应在判决书中直接引用的《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在判决被告承担某种民事责任的同时,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对于被告依法承担某种民事责任,但原告在诉讼请求中又要求被告承担其它责任,应予驳回的,在判决书中引用《民法通则》规定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条款。对于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在判决书中引用《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即可。

(三)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关于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意见》第153条作了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委》中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所作的立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体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各级人民法院必须遵照执行,并可在法律文书中引用”。据此规定,对于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在判决中直接引用《民法通则》中有关规定诉讼时效的条款和《意见》第153条规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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