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规范庭审行为的实践价值与现实路径
作者:徐威亚 高智力
诉讼是在人的主观思维支配下按照特定程序完成的社会化活动。由于法官的地位和作用处于绝对主导的状态,其行为是庭审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并且制约或引导其他诉讼参加人行为的发展方向,因此,狭义的庭审行为仅指审判人员(主要是法官)在庭审中的行为,也是本文论述对象的基本范围。
一、庭审的功能与价值分析
(一)探寻公信力的来源
解构当代中国开庭审判的公信力来源,不外乎三个层次:其一,仍然是老百姓对法院、法庭、法官的普遍畏惧心理,与其他行政机关同质化现象产生的是视法院为高高在上的“衙门口”印象,这是法律文化积淀的结果。其二,由法律所确立的公开审判、居中裁判、程序透明等原则和基本合理的程序设置,这是程序正义对于结果公正保障的最重要价值,属理性因素。其三,来源于对掌控庭审脉搏的法官行为的直观感受,在旁观者内心所反映出的价值判断,属于感性因素的范畴。实际上,法官的庭审行为直接或间接影响程序保障机制的有效发挥,即便是最公正合理的诉讼程序最终仍须由法官负责实施并通过其行为得以实现。庭审行为成为直面社会评判,引发公众对审判公正性正面或负面认知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庭审的形式要素和行为要素
从形式的角度看,庭审就像是一部由法官、当事人、律师、证人、检察官、翻译人、鉴定人、法警等各类角色共同参与表演的舞台剧。在这部舞台剧中有多方面的人物关系,正是由这些不同的人物之间的行为所演绎出的“戏剧冲突”推动了整个剧情的发展。在整个法庭中法官的地位是最高的,与当事人或控辩双方的等距离表明法官处于不偏不倚的中立地位。不仅仅是法庭的设置,法官所使用的道具也蕴涵了公正和理性的含义。法袍、法槌这些“正义的行头”所折射出的符号学意义与其他的形式要素有着异曲同工的作用,无论是关于法律程序仪式功用的何种解释传统,都认为程序、仪式赋予判决以合法性。
二、规范庭审行为的实践价值
(一)不规范庭审行为的负面效应
由于法官的庭审行为对于集中体现形式正义所要求达到的必要限度至关重要,他们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在旁观者眼中不再仅仅是个人意志的外在反应,而是国家法律代言者的行为,是审判权威的展现,会对当事人切身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甚至法官一个不经意的面部表情都可能引起当事人微妙的心理变化。所以,法官在庭审中不规范的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限制和制约了庭审程序的运行效应,既降低了制度本身的逻辑合理性的含有程度,也降低了公众对于程序公正性的信赖程度。
(二)不规范庭审行为的成因分析
不可否认,当前我国以三大诉讼法为主要架构的庭审制度中,某些技术性设置还不尽合理,是造成庭审行为不尽规范的重要原因,但真正让老百姓深恶痛绝,使庭审的公信力严重贬损的不规范行为,基本上都是法官自身原因所造成的,归纳起来可以分为:
1、违法乱纪而有意为之。一个办金钱案、关系案的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势必很难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即使再巧妙的掩饰也不可能蒙蔽所有旁观者的眼睛。对当事人的合理主张置之不理,对一方当事人刻意打压,对双方当事人的态度迥异,这些内心虚浮的表现都是使公众产生合理怀疑的有力证据。
2、职业素养不高而有失文明。在庄严、肃穆的法庭中,法官已经不再是一个具体的自然人的概念,他代表着法律与国家的权力,他的一言一行都与“外观上的公正”休戚相关。身在法庭的法官由于自身角色意识的淡漠,日常生活状态下的不良行为习惯在大庭广众之下暴露无遗,必然会引起群众对法官道德品质、个人修养的否定评价乃至对法院整体形象的不满。
3、司法能力虚弱而缺乏严谨。庭审的驾驭能力大多体现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理方面,如果控辩一方就某一程序性问题当庭提出异议,而审判台上的法官一下子无所适从,或者长时间的交头接耳,那么人们怎能对这样的法官在正确的适用法律上产生信心呢?庭审驾驭能力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庭审过程的流畅,从而也会导致法庭神圣性和权威性的削弱。
(三)规范庭审行为对程序公正的保障
由于历史的原因,传统审判方式导致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着忽视庭审价值的问题,是庭审行为不规范的主要症结所在。因此,在职权主义仍然根深蒂固的现实面前,借鉴当事人主义的合理成分,按照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对庭审行为制度化、规范化,是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彰显司法公信力的基本保障。
三、规范庭审行为的路径与方法
(一)提升三个层次的修养
1、政治修养。法律与政治的关系密不可分,政治修养是法官素质的首要内容,没有坚定正确的政治信念和政治立场,就不可能在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纠纷时,立足中国国情,作出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准确判断。
2、道德修养。高尚的道德修养是一名优秀法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无论对法官职业道德作何解释与分类,其基本的内涵和精神实质是在同人类普遍的道德准则高度契合的基础上提炼、升华的。当法官首先要学做人,要努力克服人性当中的阴暗面。虽然我们的法官生活仍然清苦,但这并应不影响提高精神境界的不懈追求。
3、法律修养。审判工作之所以有别于一般行政工作,主要就在于其工作性质和内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法律修养的提升不仅仅是法律知识的简单灌输,而是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价值、法律条文、法律理念和实体法、程序法的全面把握和深刻理解,把所知、所学的法律知识融入到对事物价值判断认知的层面, 并转化为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自觉行动,才能达到更高的法律修养境界。
(二)树立三种理念
1、程序神圣的理念。程序具有本身独立存在的内在价值,同时又具有保障实体公正的工具性价值,二者互相渗透,相辅相成。特别是在长期忽视程序自身独立价值的背景下,树立程序神圣的理念,对于体现看得见的正义显得尤为必要。在长期以来忽视庭审程序和过度职权主义积重难返的现实面前,当务之急还是应当以最严格的标准确立保障程序准确履行的制度性规范和理念。
2、恪守中立的理念。法官中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内在中立和外在中立。前者要求法官在内心对各方当事人不能有主观好恶或者情感上的偏向;后者则要法官在言行中保持不得表现出偏向一方或者给人有所偏私的印象。但保持中立不等于要变成铁石心肠、不食人间烟火,面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或者孤立无助的弱势群体,人类本能的情感和良知不可能不发生催化作用。只要法官不以手中的审判权对任何一方施加额外的影响,那就是不偏不倚。
3、诉讼平等的理念。庭审的结构是一种以法官为顶点的等腰三角形结构,法官应该力求在形式上营造一种均衡的状态,保障双方各项诉讼权利的行使。平等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诉讼当事人往往因为其主体身份、经济能力、知识水平等方面的差异,从诉讼之初就陷入不平等的地位。因此,诉讼平等理念的精髓在于需要法官从实质正义的高度赋予双方相同或相应的对抗“武器”,以保证在攻防中保持同样的“火力”。
(三)提高三项能力
1、倾听的能力。在长期职权主义的意识支配下,有些法官的角色错位严重影响了法官中立的形象,破坏了诉讼双方的均势结构。多问不如多听,以平静的心态去听,带着问题去听,在积极的思考过程中去听,使公众感受到法官的专注、稳重与亲和。
2、质询的能力。运用好法官调查的职权是当前条件下有效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询问也是一门艺术,从某种意义上讲,认真的听是为了更好的问,在诉讼当事人整体水平并不尽如人意的现实条件下,法官的质询更显得尤为重要。法官要惜言、慎言,在倾听的基础上有的放矢,不问则已,一问必然切中要害。
3、应变的能力。临危不乱,遇事不慌,处变不惊,泰山崩于前而面不改色是一名法官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面对想尽一切办法维护自身利益的当事人,庭审过程中总能遇到各种各样意想不到的困难和问题,如何妥善的处理,既不违反程序,又不过分的影响诉讼效率,需要法官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审判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