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审判是分阶段进行的,辩护律师在各个阶段都有不同的任务,若不加重视,难免也会出现错误。主要有:
1、在开庭准备阶段律师应当注意:被告人提出申请回避的权利是否实现;注意未成年人犯罪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否到庭;注意新的证人是否到庭,若发现法庭审判活动有不符合法定诉讼程序时,应当及时向法庭提出意见,必要时可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2、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应当注意发问、表达意见、提出请求时不要偏离案件事实或提出与案件无关的材料,要及时、准确、有效地运用各项诉讼权利对法庭调查中发现的有关案件新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迅速、准确记录,对审判人员、公诉人诸如诱供或指供,限制陈述等不符合法定程序和规则的情形能及时提出异议。律师参与法庭调查,应当认真听取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或自诉人的自诉状;注意听取审判人员、公诉人对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提问以及这些人的回答,发现问题做好记录,对疑点和矛盾之处,应随时拟出相应发问提纲,并适时征得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有的放矢发问;注意适时地申请审判人员宣读当庭未宣读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注意请求审判人员听取被告人对出示物证或证人证言的意见;注意申请法庭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总之,律师要重视参加审查证据,要审查证据的确实性,看证据是否确实客观真实(真实性),是否确实与案件有联系(关联性),是否确实符合法律上的规定(合法性);要审查证据的充分性,看案件的每一个事实情节是否都有证据加以证明,看案内证明案件事实情节的证据是否排除了其他可能性(排他性);要审查证据的一致性,看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是否一直,有无矛盾。要根据法庭调查了解的新情况,来修改、补充辩护词。
3、在法庭辩论阶段应当认真听取公诉人、被害人的发言,对有分歧的地方做好记录,对辩护词进行补充、修改,使其更加完善和有针对性;听取被告人本人的供述和辩护,对律师辩护词中未涉及到但有利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做好记录,以便补充到辩护词中,或在互相辩论时提出来;发表辩护词最好不要照本宣科(但不排除宣读全文的方法),应象发表演说那样抑扬顿挫地表述;互相辩论时应当明确澄清事实,分清责任,不是争输赢,比高低,不应感情用事,避免情绪激动挖苦对方甚至侮辱对方。
4、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及宣判后的常见错误是未认真听取并注意被告人的陈述意见和要求;接到裁决书后,即认为整个辩护工作已经完成,不再作其他工作。其实,律师应当认真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和要求,对被告人就案件事实提出新的证据,请求法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如认为合情合理合法,可建议法庭给予认真考虑他的要求;宣判后,应当及时会见被告人,征求他对判决的意见,了解他是否服判,是否上诉,是否需要委托律师参与第二审的诉讼活动。必要时,可以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办理委托合同,并抓紧做好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拟写上诉审的辩护意见,准备参加上诉审程序的诉讼活动。如果被告人服判,律师亦认为判决正确,这时,律师的一审辩护任务即告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