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陈述是法定的证据类型
但应如何对待当事人陈述?
A.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结论: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并不都能起证明作用。
B.认定当事人陈述的证明时,应注意“真实性” 和“虚假性” 并存的特点。
C.一方当事人陈述得到对方当事人认可的法律后果——如果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对于对方当事人而言,就构成一项自认。对于该方当事人而言,其陈述的事实就构成免证事实。
2.质证方法
A.当事人的思想品质如何,有无隐瞒或虚构的可能;
B. 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理解能力、表达能力如何,当时的环境是否会其如实陈述产生影响;
C. 当事人与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之间,有无串供的可能;
D. 陈述的内容,各个情节之间有无矛盾,各个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如何,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协调一致;
E. 当事人陈述、辩解有无反复,反复的原因和目的是什么。
3. 需要注意的问题
A.对当事人陈述该类证据,无相关证据佐证,一律不予支持。
B.在实际效果上,将当事人陈述作为一类独立的证据,存在着一些概念上的冲突。
C.慎重对待对方当事人的陈述,避免造成对已不利的后果。
在有些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相互提问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一定要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好这个权利。
通过讯问提示真相(案例)。
比如,在一起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原告主张分割被告名下的50万元存款。其实,原告根本不知道被告是否真的有这50万元存款,更不知道存在哪个银行,而只是根据双方的实际生活,推测出来的。但是,被告在答辩中,却称那50万元存款不是原、被告的,而是被告向其朋友、同事借来准备出国用的。被告这一句话可露了馅儿,这一句话即认可其名下有50万元的事实。原告律师不动声色,在相互辩论阶段就向被告发问,问了三个问题:
其一,在你名下的这50万元是向哪些人借的?
其二,有没有借条,如果有,何时出具的以及这些借条现在何处?
其三,出借人以现金还是银行转账方式借的款,现在这些钱存在哪个银行?
连续问了这三个问题,把被告就给问乱了,被告没有想到问题会问得这么细,临时编都编不好,因为律师也曾说了,如果作伪证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因此,这个案件,最终以被告方让步调解结案了。
可见,抓住对方失误,向对方发问,打乱其部署和思想防线,有时候是很有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