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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专栏简介

资讯

  • “取而不保”的可能有哪些原因
    日期:2019-12-11 点击:167次

    “取而不保”的可能有哪些原因,近年来在一些地区,“取而不保”现象出现明显的上升趋势,严重影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使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干扰和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强制性,从而也暴露了立法和司法中的种种问题。

  • 办理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
    日期:2019-12-11 点击:147次

    在刑事案件中,取保候审作为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是何等的重要。取保候审在刑事辩护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作为专业办理刑事案件的刑辩律师,我时常会遇到当事人亲属向我了解能办理取保候审的条件。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一)
    日期:2019-11-14 点击:214次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一)《会议纪要》针对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会议纪要》的出台,对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把握和理解适用《会议纪要》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二)
    日期:2019-11-14 点击:371次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已于2019年9月1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第319次会议原则通过。为便于进一步学习领会和正确适用《会议纪要》,特作如下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
    日期:2018-04-25 点击:239次

    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十日

  • 5月1日起,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正式下调
    日期:2018-03-30 点击:117次

    5月1日起,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正式下调会议指出,过去五年通过实施营改增累计减税2.1万亿元。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为进一步完善税制,支持制造业、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发展,持续为市场主体减负,会议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一是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预计全年可减税2400亿元。二是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 《快递暂行条例》公布、2018年5月1日施行
    日期:2018-03-28 点击:149次

    《快递暂行条例》公布、2018年5月1日施行快递业是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连接供给侧和消费侧,是推动流通方式转型、促进消费升级的先导产业,在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快递业迅猛发展,快件业务量连续四年居世界第一。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制定《条例》。

  • 《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日期:2018-03-28 点击:215次

    《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又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走私解释》),对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规定。由于涉枪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大,相关司法解释设置了较低的入罪门槛和升档量刑标准,以彰显严厉惩治此类犯罪的立场。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日期:2018-03-28 点击:140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已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3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 “两高”发布批复:涉气枪案件定罪量刑不唯枪支铅弹数量论,应当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
    日期:2018-03-28 点击:120次

    “两高”发布批复:涉气枪案件定罪量刑不唯枪支铅弹数量论,应当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批复》明确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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