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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而不保”的可能有哪些原因

日期:2019-12-1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20次 [字体: ] 背景色: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活动中一项重要的强制措施,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这一强制措施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也出现了一些不良倾向。主要是有些犯罪嫌疑人在传唤时不到案,甚至脱逃、躲避侦查和审判。据有关调查显示,近年来在一些地区,“取而不保”现象出现明显的上升趋势,严重影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使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干扰和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强制性,从而也暴露了立法和司法中的种种问题。

法律适用弹性大

由于立法上对于取保候审的适用问题只有一些笼统的规定,许多具体的补充条款迟迟未能完善,造成某些司法人员在适用时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当前特别应对某些涉嫌严重刑事犯罪人员中有自首、立功、患病情节或已经逮捕但在法定时限内又不能结案的人员是否可以适用取保候审,作出规范化、具体化的规定。同时,要严把审批关,建立健全“办案人提出意见,集体讨论,领导审批,层层把关”的审批制度,对有可能影响案件诉讼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尤其是严重刑事犯罪嫌疑人尽可能不采用这一措施。

保证责任难履行

“取而不保”的一个明显特征是,虽然在履行取保手续时落实了保证人和保证金,但保证金往往能够到位,保证人却不能够正常承担保证义务,某些保证人明知犯罪嫌疑人不遵守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却故意放纵或变相支持被保证人逃匿,使取保候审形同虚设。而对于保证人未尽保证责任的认定和处罚,又缺乏具体的规定,司法机关在处理时往往打击不力。为此建议有关司法解释增加必要的惩治条款,规定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的罪名或以相应的刑罚来约束保证人必须履行保证责任。

诉讼环节扯皮多

由于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并不限在某个诉讼部门,一些诉讼部门在移送案件卷宗时并没有同时召见保证人与下一环节的诉讼部门联系,下一环节的诉讼部门往往在保证人不或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开展办案工作,当被保证人不能到位时,各诉讼部门之间便互相推诿扯皮。因此,刑诉法应当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或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在移送起诉案卷、材料的同时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传唤到案,一并移交下一诉讼部门,并由收案部门进一步对保证人和被保证人进行法制教育,督促其切实履行取保义务。

跟踪监督有漏洞

一些诉讼部门对犯罪嫌疑人的取保条件变化缺乏及时、有力的监督,如有的被保证人伤愈、病愈应改变强制措施却不及时改变,导致被保证人以种种借口擅自长期外出或脱逃。对此,有权批准取保候审的诉讼部门都应当建立取保候审跟踪检查制度,建立台账,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该变更强制措施的要立即报告、变更。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对公检法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的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对工作失职者要追究相应的责任。被取保人所在的单位、乡镇、街道和公安派出所要结合综治工作对被取保人进行监控和帮教,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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