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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专栏简介

民事诉讼法规

  • 民法典的“政治性使命”
    日期:2020-05-13 点击:439次

    民法典的“政治性使命”从立法技术层面来说,法典化的本质是法律渊源的理性化操作,以法律适用的统一为目标。法典化通过对立法性渊源、司法性渊源、民间习惯、行业惯例等性质各异的法律渊源进行体系化整合,实现国家权力对影响社会主体行为模式的不同法律渊源的产生进程进行控制,这也是成文法中心主义和中央集权主义的表征。

  • 民法典编纂:民事部门法典的统一再法典化
    日期:2020-05-13 点击:543次

    如何在此基础上编纂一部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法典,面临诸多立法难题。由比较法看,当下正加紧推进的民法典编纂,与世界上其他国家转型时期的法典化一样,旨在使随政治、经济、法制转变而激增的法律规则合理化、统一化并希望由此实现稳定。故而,民法典编纂实际上可看作是一次民事部门法典的统一化、整体再法典化及现代化。

  • 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历程与愿景
    日期:2020-05-13 点击:365次

    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历程与愿景,民法调整两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典的编纂,在国家层面有助提升国家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效率,在社会领域有助强化社会的自我治理能力。民法典的编纂中,要通过妥善处理普适与本土、时代与传统、基本法与特别法这三方面关系,制定出一部契合中国人生活、体现时代精神、内容合理、结构严谨、层次分明的民法典。

  • 王利明 石冠彬:为民法典的出台而冲刺
    日期:2020-05-13 点击:202次

    广大民法学者为民法典的出台进行着理论研究的最后冲刺。中国民法学的主体性意识,即问题导向意识、本土意识、实践意识、时代意识和创新意识,在民法典编纂中得以提升。程序法学者则从程序法视角对民法典草案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一般都认为民法典编纂应当重视与程序法的协调、要注重实体法规范的“落地”。

  • 关于民法典分则编纂中的重大分歧
    日期:2020-05-13 点击:982次

    关于民法典分则编纂中的重大分歧,“编纂民法典是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纂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的法典。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科学整理,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日期:2020-01-20 点击:86次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为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日期:2019-12-09 点击:2453次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对于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争议。我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

  •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9-12-09 点击:91次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1月26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
    日期:2019-04-12 点击:381次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现提出以下意见。

  • 无效合同的认定依据整理
    日期:2018-01-30 点击:140次

    无效合同的认定依据整理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第七十九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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