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费用的预交按下列规定执行: (1) 一审案件由原告预交受理费。原告应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呵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缓交的申请,否则按自动撤诉处理。
(2)二审案件的受理费用由上诉人预交。二审预交诉讼费用的程序与一审的规定相同。双方当事人都上诉的,由他们分别预交,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可以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3)申请执行或诉讼保全的费用,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实际支出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通知当事人预交。
(4)鉴定费、勘验费、翻译费、证人鉴定人和翻译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及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随时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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