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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委托律师之协商签约阶段注意事项

日期:2012-05-16 来源:北京律师·维权中国 作者:北京律师·维权中国 阅读:119次 [字体: ] 背景色:        

1、要全面了解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的从业资质、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慎重作出选择。查询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从业资质司法局或律师协会咨询。

律师事务所在签订委托协议时应主动出示《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分所应主动出示《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承办律师应主动出示《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应一次性全部告知委托人关于本所及承办律师的从业资质、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和承办律师的身份信息、肖像信息,并同时告知投诉部门的联系方式。对于上述内容,律师事务所应以展板、电脑等方便群众知悉、符合律师行业特点的方式予以明示。

2、当事人应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变更或增加委托内容时也应签订书面协议。当事人应注意保留自己与律师事务所或者承办律师签订的委托协议及材料。

3、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包括败诉风险、执行风险等,并讲解《北京市律师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对于北京地区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还应向委托人讲解《北京市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让委托人了解自己在各个诉讼环节可能遇到的风险。

4、下列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或者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1)持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2)持有《实习律师培训结业证》的人员;

(3)持有《实习律师工作证》的人员;

(4)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工作人员;

(5)律师执业证书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当年注册的人员;

(6)在校全日制学生;

(7)持有《公职律师证》、《公司律师证》的人员,不得面向社会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8)其他公民、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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