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价费发〔2008〕175号
枣庄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申请调整枣庄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枣价费发〔2008〕9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枣庄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函〔2005〕40号)同时废止。
附件: 枣庄市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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