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表人的委托代为进行诉讼行为的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具有以下特点:
(1)代理权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不是由法院指定。
(2)代理事项及权限一般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决定。
(3)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此外,根据该《意见》第69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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