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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如何确认原告的主体资格

日期:2013-04-10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北京律师网 阅读:3829次 [字体: ] 背景色:        

何为“有直接利害关系”?一般是指,案件当事人自身的民事权益受到他人的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可以成为合格的原告的人,只能是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提起诉讼的人。以因为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为例,原告,即可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一方,应为签订合同的一方;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为原告。再比如,离婚诉讼中的原告则应为有意要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中的一方:

换句话说,在本质上,直接利害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的尖锐冲突,是一种法律上的利益关系。通常情况下,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可以作为原告的委托人帮助其处理与案件有关的事务。诉讼的结果直接受当事人合格与否的影响。在法庭上,我们有时会遇到被告反驳原告称“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没有实体权利,你不能当原告”。这时,法院就要审查当事人主体资格并作出判断,这即为当事人诉讼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可以作为本案当事人。因此,法院是不予受理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而提出的诉讼的。即便是法院受理了此类案件,也会被驳回起诉。

“当事人适格”是指当事人在某一特定的案件中有资格成为原告或被告,在法院提起诉讼或应诉,并由此受人民法院所做判决的约束。而诉讼实施权,即为适格当事人就具体的案件作为原告或者被告进行诉讼的权能。如何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通常来讲,应以当事人是否是此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就是说以本案诉讼标的主体为标准。以这一标准为基础,只要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提起以这一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为诉讼标的诉讼,通常作为当事人就是适格的。符合上述条件,成为适格的当事人,法院的裁判才具有实际意义。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虽然不是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是适格的当事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身的意思,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权利有合法的管理权,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二是消极的确认之诉中,原告对该诉讼标的一旦确认利益,即可成为适格的当事人;三是对于死者的人格保护,死亡公民的名誉权由继承人行使;胎儿的继承权受到他人侵犯,胎儿的母亲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提起诉讼。在这些情况下,一方可能未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但也会成为案件的适格当事人。

由此可见,确定原告资格对于自助案件是非常重要的。在提起诉讼之前,一定要首先确认原告的资格,以使法院可以受理案件并做出有意义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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