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宜阳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郭××的辩护人。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宜阳县××路××号。手机:13×××××××××。
请求事项
申请通知证人张××出庭作证。
理由和法律依据
张××,男,××岁,宜阳县人,系本县柳泉镇纸房村农民。申请人经调查发现:2000年11月14日下午被告人去张××家串门,当晚被告人即在张××家吃饭,两人喝酒至深夜,并未应诊。案发后,因张××回老家探亲,未能采集证据。现张××已返回宜阳,其作为证人可以证明被害人刘女11月14日下午去被告人处就诊与事实不符,被害人刘女的死也与被告人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第1款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张××到庭作证。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孙××
宜阳县××律师事务所(章)
2000年12月28日
附:证人张××,住本县柳泉镇纸房村。电话:××××××
文书格式】 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请求事项
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证人地址、联系方式
注意领会】
1.申请人不同,其基本情况写作项目也不同。申请人是当事人的,而当事人又是自然人的,其基本情况写作项目和写作方法,与刑事自诉状相应部分相同;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则先写其名称和所在地址,后写其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申请人是律师的,则写律师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以及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
2.理由和法律依据可分三步写:
(1)写明证人×××与案件的关系,即写明证人是案件发生的目击者或者是知情人,了解案件的一些情况;
(2)写明通知证人出庭的意义,即写明证人出庭可以证明本案的某某情节, 其证言可以当庭质证和核实,有利于查明本案的事实真相,有利于法庭作出正确的裁判;
(3)援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第1款作为请求法院通知证人出庭的法律依据。
3.申请人为律师的,在署名处可表述为: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章)”。
辩护词
郭××非法行医案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我受被告人郭××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为他辩护。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出庭之前, 我详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了解,今天又参加了法庭的调查审理,使我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更深刻的了解。我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非法行医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条款得当,对此辩护人没有异议。但我认为被告人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和条件,现发表如下的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开个体诊所是为了方便村民,且在案发前信誉良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所在柳泉镇纸房村是柳泉镇几个僻远村庄之一,医疗条件很差。被告人为改善村里医疗环境,利用其在宜阳县中医院学到的中医知识开办个体诊所为村民治病,大大地方便了本村村民。从2000年年初被告人开办诊所起,被告人一直非常热心地为本村村民服务。虽然没有行医资格证和执业许可证,但被告人开办诊所至案发前未发生过任何错诊、误诊,村民也对被告人开办的诊所非常信赖。由此可见,被告人虽非法行医,但主观上并不完全是为了牟利。辩护人希望法庭判决时能注意到这个情节,酌情从轻处罚。
(二)被害人刘女的死与其不遵医嘱有一定关系,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给被害人配药时曾交待被害人“白酒浸泡7日后服用”,但被害人如法泡制后即在次
日早晨口服,明显违反医嘱,以致命丧。很明显,被害人对自己的死亡有一定过错,可
以作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辩护人认为惩罚是一种与犯罪作斗争的手段,其目的在于消灭犯罪,在于“改造、教育、挽救”犯罪分子,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使其成为新人。对于被告人这样主观恶性程度不深的犯罪分子,改造起来比较容易,从轻处罚有利于“改造、教育、挽救”犯罪分子,促使其早日成为新人。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请求法庭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作出从宽处理的决定。
辩护人:孙××
2001年1月4日
文书格式】 ×××(被告人姓名)××(案由)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或审判员):
序 言
(讲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出庭前工作简况以及对本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
(是辩护词的正文。辩护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
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结束语
(一般讲明两点内容:一是归纳辩护词的基本观点;二是对本案被告人的处理提
出建议。)
辩护人:×××
××××年××月××日
注意领会】
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辩护人接受被告人委托,可以出庭为被告人辩护;根据该法第34条规定,辩护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可以出庭为被告人辩护。这是辩护人出庭辩护的两种法定方式。辩护人在辩护词序言部分可以先交代一下自己出庭辩护是属于哪种法定方式,以说明出庭的合法性。
2.辩护词的中心内容是辩护理由,而辩护理由的写法又因案件的不同而灵活多变。阐明辩护的理由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展开:
从认定犯罪事实方面;
(2)从依法定性方面;
(3)从依法量刑方面;
(4)从依法办案程序方面;
(5)从人情事理方面。
3.在结束语部分,辩护人对被告人的处理提出建议应该注意一点:对被告人如何定罪量刑提意见,观点要明确,内容要概括,特别是对量刑不宜提太具体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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