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男,××岁,汉族,广西
梧州市人,原梧州市××区政府干部(现已退休在家),家住梧州市××区××路××号。
系犯罪嫌疑人郭×的父亲。
被申请取保候审人:郭×,男,28岁,广西梧州市人,广西政府驻贵阳办事处保安员。2001年3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贵阳市××区公安分局拘留,现羁押于贵阳市第××看守所。
请求事项
请求批准对犯罪嫌疑人郭×取保候审。
理由和法律依据
犯罪嫌疑人郭×系申请人之子。2001年3月18日,犯罪嫌疑人郭×因故意伤害他人被贵局予以拘留。后经贵州省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精神分裂症,并且随时有可能复发造成对他人的伤害。为更好的照顾犯罪嫌疑人和恢复其健康,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特向贵局申请取保候审,敬请考虑。
申请人为保证被申请人取保候审人郭×遵守有关规定,提出由赵××担任保证人。保证人赵××系申请人郭×之表弟,男,××岁,贵阳市××区工商局干部,为人正派,有固定收入和住处,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申请人和保证人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并且保证监督被保证人郭×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
1.遵纪守法;
2.保证随传随到;
3.不干扰证人作证;
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
5.保证不离开本市。
此致
贵阳市××区公安分局
申请人:郭××
保证人:赵××
2001年4月28日
取保候审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如果是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的,写明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关系)。
请求事项
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注意领会
1.取保候审申请书的格式与解除强制措拖申请书格式基本一样,但在申请人的资格上,取保候审只限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关于保证人的问题有三点须特别注意:
(1)保证人或者保证金:如果申请人交纳保证金的,则写明交纳保证金的有关情况。如果提出保证人的,则写明保证人的基本情况,即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2)保证内容: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③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④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以上四点是保证人保证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的规定。
⑤保证人如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上述四点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3)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法定的条件:
①与本案无牵连;
②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③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④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不符合上列条件的,不能充当保证人。
(4)文书结尾在署名时,如申请人提出保证人的,应当在申请人下一行署上保证人的名字,即在格式上表述为:
“申请人:×××
保证人:×××
××××年××月××日”。
案例一
郭××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
郭××,31岁,河南省宜阳县柳泉镇纸房村人,1994年曾在宜阳县中医院学习中医。2000年以来,郭××在未取得行医资格证和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村私开一个体诊所。2000年11月14日晚,该村妇女刘女因患类风湿病到郭处就诊,郭××给刘女配制了一副含乌梅12克,川芎10克,赤芍10克,川乌、草乌各9克(临床医学表明,川乌、草乌是医学上的慎用药物,应适量使用,9克已超量),甘草10克,木香10克的中药,嘱刘女用半斤白糖和1斤白酒兑泡7日服用。刘女将中药带回后于当天晚上兑泡,第二天上午即服用,不幸导致川乌、草乌所含毒性成分“乌头碱”中毒,经被告人抢救无效,于2000年11月15日下午死亡。
2000年12月16日郭××被依法逮捕。经检察院委托法医×××鉴定,刘女死于川乌、草乌所含剧毒“乌头碱”中毒。2000年12月22日,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郭××犯非法行医罪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郭××聘请宜阳县××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为其辩护律师。在庭审中,郭××辩称其给刘女配制的中草药符合药理,刘女的死亡在于其不遵医嘱。郭××的辩护律师则指出刘女之死与郭××的行医行为没有因果关系,郭××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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