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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心安处是吾乡

日期:2024-01-2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文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法官,这么久了,昨晚是我来深圳后睡得最踏实的一觉,女婿特意来家里吃了晚饭,还说让我们放心住呢,真的太感谢您了!”

一大早接到了当事人陈阿姨的电话,南山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的陈一榕法官终于放下了一件“揪心事”。

遗嘱设立居住权,登记却受阻

陈老夫妇的女儿陈某早年来深打拼并成家,但由于陈某婚后身体不好,陈老夫妇便从贵州老家来到深圳,陪伴女儿、照顾两个未成年的外孙,成为老年“深漂”一族。2020年初,陈某不幸离世。

陈某生前立下自书遗嘱,载明其去世后由陈老夫妇照顾两孩子、丈夫周某负担孩子抚养费;3套夫妻共同房产中自己的50%份额由两个孩子分别继承所有权,在两个孩子未成年之前,由陈老夫妇监管,两个孩子成年后才可处置;而陈老夫妇在去世前均可居住于上述3套房产。

陈某去世后,陈老夫妇的居住权登记却因为女婿周某的反对,一直没能落实。无奈,陈阿姨于2023年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遗嘱效力,判令老两口享有3套房产居住权。女婿周某亦提起反诉,要求判令俩孩子按照陈某遗嘱继承房屋产权份额。

依法双方都占理,登记怎实现

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遗嘱的真实性,亦同意由两未成年人按照遗嘱分别继承房屋产权份额。但就3套房产居住权,陈老夫妇、周某却争执不下。

“我女儿的房子,遗嘱说了我能住,凭啥不给登记?”

“这是夫妻共同财产,各占一半,她一个人怎么能处置整套房子?我不同意!”

案件承办法官陈一榕与双方电话沟通后,认为双方说的都在理,有法律依据。《民法典》明确规定可以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但夫妻共同财产亦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处置。那这50%产权下设立的居住权怎么实现?陈老夫妇还能留在深圳、留在两个外孙身边吗?

情理法深调和,登记终落定

“女儿没了,就剩俩外孙了,说啥我都得落实女儿遗愿,照顾好俩外孙。”陈阿姨边说边拭去眼角流下的泪水。

“她瞒着我一个人处置房子,我气不过。再说了,3套房子都给他们住,我住哪?孩子抚养费还等着我挣呢!”女婿周某也想不通这个理儿。

陈一榕经进一步了解后得知,陈老夫妇与俩孩子一直住在3套房产中位于南山区的房子,而周某则从双方争执后就搬了出去。

经过深入思考,陈一榕认为问题要解决,就要先从双方共同的牵挂,即俩孩子教育抚养问题上入手。两个孩子,一个7岁刚上小学、一个13岁即将上初中,从小居住在南山,且该南山房产具有俩孩子必需的较好学位。鉴于俩孩子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陈一榕面对面与他们进行了沟通,俩孩子均表示希望继续随外公外婆生活,并在南山房产居住。

听了俩孩子的想法,陈一榕心里有了底。之后,便加紧做陈老夫妇及周某的工作,引导他们认识到陈某遗嘱的深层意愿是子有所养、老有所居,各方能一如既往和平相处、好好生活,请双方顾念往日亲情和孩子们的健康成长各退一步。陈一榕综合考虑孩子读书、老人居住便利度等因素,提出了“仅在南山房产为老两口设立居住权”的建议解决方案。

经过一个多月的紧密调和,陈老夫妇、周某认可了陈一榕提出的建议方案。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陈老夫妇在案涉南山区房产设立居住权,并将案涉3套房产中陈某享有的份额依照其遗嘱予以确认。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民法典》设立居住权条款的目的是满足生活居住的现实需要、保障弱势群体住有所居,该案通过情理法相融合、调判结合的处理方式,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效保障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稳定性,又巧妙化解了房屋所有权和房屋使用权分体的冲突,帮助两位‘深漂’老人老有所依,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和力量。”南山法院家事审判庭庭长梁艳芳欣慰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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