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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书

日期:2017-10-13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作者:盈科律师 阅读:573次 [字体: ] 背景色: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省**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100124)

联系电话:****

联系电子邮箱:****

被申请人:****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省**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联系地址:******(100080)

联系电话:****,****

申请仲裁的依据:

2016年7月18日申请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签订的《信息业务合作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即该协议第12.1条约定:“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方式进行解决”。

仲裁请求:

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服务费673.704万元;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2017年6月14日前的利息损失15.1551万元;(2017年6月14日前的利息损失计算明细见附件);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从2017年6月15日起,到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所欠服务费本金673.704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标准的1.5倍赔偿申请人2017年6月15日后的利息损失;

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本案已经发生的律师代理费24万元;

(暂时计算至2017年6月14日,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的仲裁请求合计金额为712.8591万元);

五、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6年7月1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信息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称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软件的信息发布服务,被申请人对每个来自于申请人信息发布渠道的被申请人最终用户的有效注册量给申请人支付**元人民币的服务费。双方的结算和统计周期为一个自然月,即双方在次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确认和结算上个月的数据和服务费。双方还约定,如因履行合作协议发生纠纷,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合作协议签订后,申请人积极履行合作协议的约定。通过申请人的信息发布和推广,被申请人成功获取了大量最终用户,这些最终用户至今仍为申请人带来可观的收益。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的结算付款步骤是:(1)被申请人的经办人根据被申请人后台的统计,审核后,将归属于申请人上月的推广数据反馈给申请人的经办人;(2)申请人经办人核实后,将上述数据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正式报给被申请人的经办人,请求被申请人确认;(3)被申请人经办人通过电子邮件书面确认,并通知申请人开具发票,同时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纸制版的结算单;(4)被申请人支付上月的服务费。

2016年12月前,被申请人每月均能正常结算和支付上个月的服务费。但自2017年1月起,被申请人就开始拖欠服务费。至2017年5月底,虽然被申请人对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5月的服务费均进行了确认,申请人也开具了相应的发票,但被申请人一直没有支付这部分费用。截止2017年5月27日,被申请人拖欠的服务费总计达到673.704万元。虽然申请人多次催促和协商,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付款义务。

被申请人大量拖欠申请人服务费的行为不仅影响了申请人的正常经营,而且给申请人造成了重大损失。仅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到2017年6月14日,申请人的利息损失就达到了15.1551万元。另申请人被迫提起仲裁,已发生律师费成本24万元,这些损失,被申请人也应当赔偿。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为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合作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定,特向贵委员会申请仲裁,敬请贵会公正裁决如上所述请求。

此致

北京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

201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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