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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继承律师-首选北京孙超律师

日期:2017-03-11 来源:北京遗产网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827次 [字体: ] 背景色:        

孙超律师,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遗产继承及房产纠纷法律事务部专业律师,北京遗产继承律师网、北京房产纠纷律师网创办人、首席律师,企业家财富传承规划师,曾任职大型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总监和法务部总监多年,现专注民商诉讼代理。 

民商领域,孙律师长期专注于遗产继承法律实务研究,具有多年遗产继承诉讼经验,专业代理遗产继承法律事务。具体包括: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代位继承、房产继承、股权继承、银行存款继承、债权债务继承等纠纷仲裁与诉讼案件。尤其擅长处理因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的各类离婚、继承、析产类房产纠纷案件;擅长代理客户二审上诉的疑难遗产继承案件,再审疑难遗产继承案件等。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首选北京孙超律师所在的两高律所优势:

 

两高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所专家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两高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6年,现有律师及服务人员500多名。加盟律师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等著名高等学府法学博士、法学硕士。

两高律师事务所业务服务范畴,包括刑事辩护或代理、民事代理、行政复议和诉讼、仲裁、公司业务、法律顾问、证券、金融、知识产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资、涉外业务等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由江平、陈光中、高铭暄、王保树、应松年、焦洪昌、曲新久等22位法学泰斗担纲,以及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等部委学府80多位著名法学及相关专业专家,组成的两高顾问团,为两高律师事务所业务保驾护航。

两高律师事务所还是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刑事援助部法律咨询中心、全国中小企业法律保障服务中心、国际慈善与公共福利组织中国事务部法律部等组织机构的法律支持机构,以及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国内知名大学法学院学士、硕士、博士、国际留学生教学实践基地。

创立十多年来,两高律师事务所专业水准和高质量客户体验,赢得了政府监管机构、国内外行业、商业机构与个人极高赞誉和评价。先后荣获国家司法部、全国律协、全国振兴地方经济工作委员会、全国法治社会推进委员会、联合国法律事物研究会、国际慈善与公共福利组织、亚太律所联盟、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协等数十家组织机构表彰与嘉奖上百项。

两高律师事务所聚焦于民事、商事、刑事等领域疑难复杂案件法律服务,树立了行业领先的多元化运营模式典范,服务客户超过十万。作为值得信赖的法律服务行业领导者,两高律师以专业技能,快速、高效的服务,助力客户成功。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首选北京孙超律师宣言:

选择做一名专业律师,即意味着要不断地去迎接挑战、倾注心力、严谨工作!

律师的基础是做人,律师的本质是服务。委托人之所以委托律师,是因为受困于具体的事务纠纷,企盼法律能还之以公正、公平!那么,做好律师的要求就是,认真对待每一位委托人,勤勉做事,恪守职业道德,努力钻研案情,运用自身专业知识积累与执业技能,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首选北京孙超律师参与办理的部分案例(涉及隐私,人名化名)

1、段某某姐弟三人因继承其父母遗产与段某夫妇、黄某、代某某、高某某、苏某某之间法定继承纠纷案。

2、李某某因继承其祖父母房产与其叔叔、姑姑等代位继承纠纷案。

3、刘某和孩子因继承其丈夫吴某某遗产与被继承人父母吴某夫妇之间法定继承纠纷案。

4、张某某和其母亲王某某因继承其祖父母两处房产与被继承人其他子女之间析产继承纠纷案。

5、孙某某因继承其再婚丈夫的房产与被继承人前妻的2名子女之间遗嘱继承纠纷案。

6、苑某某兄妹二人因继承其爷爷苑某某遗留的位于北京房山的老宅院被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利益与其二个姑姑及叔叔之间转继承纠纷案。

7、赵某某夫妇因继承其儿子赵某位于北京通州的房产和其他遗产与儿媳钱某之间法定继承纠纷案。

8、张某与张某1、张某2继承纠纷案,遗嘱被法院确认无效案。

9、王某1、王某2等与祁某继承纠纷案,涉及转继承、代位继承等。

10、李某1、舒某1等与李某2析产继承纠纷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首选北京孙超律师观点摘录:

■ 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能不能继承

继承的房屋的产权证尚未取得,但根据购房合同,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确定,故被继承人基于购房合同享有的权利义务可以由继承人承受,待房屋具备办理房屋产权证条件时,出卖方应当向继承人履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

■ 公房能不能继承

公房,即公有住房,被继承人作为承租人享有居住使用权,但并不是被继承人所有的个人财产,“直管公房”其产权为国家所有,“自管公房”的产权归单位所有。被继承人作为承租人,对公房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同时负有按照规定按时交纳租金、水、电等相关费用的义务。一般情况下,承租人去世之后,产权方并不会收回房屋,而是由承租人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或变更承租人至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名下。

公房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目前尚存在较大争议,但一般认为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直接作为遗产来进行继承分割,法院一般都不予受理。一般情况下,符合变更承租人条件的继承人可以在原承租人去世后申请变更承租人至自己的名下,但如果家庭成员之间无法达成一致,则很可能无法进行变更,必要时需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但公房所蕴含的财产价值不可小看,是一笔巨大的财产权利,尤其在面临拆迁时,往往拆迁利益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对于原公房拆迁所得的拆迁补偿利益,原则上应属于公房承租人财产的变形和转化,若原承租人已经去世,则应依法作为遗产由继承人进行继承。

依据《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内,乙方外迁或死亡,乙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 工龄购买的房屋如何继承

如果继承的房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工龄购买,则必然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被继承人的部分则为遗产,可以继承。如果继承的房产是在夫妻一方死亡后购买,购买时享受了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这种情况下,该房产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失效后,变得尤为复杂,必须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进行认定:(1)购房合同签署时间;(2)购房款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3)工龄优惠是政策性补贴还是财产性权益等等;(4)在享受了已故配偶生前工龄优惠政策购买了房屋后,又于再婚期间用再婚期间夫妻共同财产补交了剩余房款,取得了房屋产权的情况,如何认定,再婚的配偶的权益如何保障。工龄房的继承,涉及的关键因素较多,建议电话或当面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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