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31日11:00-12:00,盈科济南/青岛分所执行主任李建东、盈科济南分所管委会主任田景义走进山东省广播电台《周末说法》直播间,现场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问题向全省听众朋友答疑解惑。

田主任介绍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基本情况,罪的概念、构成要件。他还谈到每一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都是无数个家庭或个人的噩梦,并呼吁综合运用行政、民事管理手段建立一个安全的投资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以下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