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十要求听取律师意见的函
:
贵单位办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涉嫌
一案中,本人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 聘请的 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一百五十九条、一百七十条、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向贵单位提出,要求办案人员听取律师意见,请予以安排。
律师事务所名称:
律师姓名: 电话:
通讯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
此致
律师(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函用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审查批捕期间、侦查终结前、审查起诉期间、死刑复核时,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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