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购买商品住房一套,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不久,甲意外死亡。继承权公证书显示,预告登记权利人甲名下的房屋由其配偶乙继承。试问:乙欲代替甲成为预告登记的权利人,该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有观点认为,按《房屋登记办法》第68条第2款规定,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后,能够进行转移登记时,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按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事项办理转移登记。据此可知,本案中,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权利人甲已经死广,失去民事权利能力,即失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在将来转移登记条件成就时,无法作为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更不能成为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因此,乙可以凭继承权公证书,先行与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义务人房地产开发公司解除合同,尔后,向登记机构申请注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后,就该房屋,由乙与房地产开发公司重新签汀商品房买卖合同,然后,再重新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权利人为乙。
笔者认为,此观点虽然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思路,但要付诸实施,须消灭原来的法律关系后,申请注销现有的预告登记,再另行建立新的法律关系,且须得到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支持和配合,可谓纷繁复杂。如果通过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移登记解决问题,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质言之,预告登记并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转移,而是对将来实现物权的合同或协议债权的一种保障措施,只是通过登记簿的记载赋予了该债权以物权的效力。《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法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因此,甲的配偶乙基于继承关系, 自甲死亡时开始,继承取得甲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建立并经预告登记的债权,从而在此基础上取代甲成为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权利人。
在房屋登记实务中,《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表A登记类型所列登记类型中,有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移登记。表C.4.2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移登记申请材料表所列清单显示,基于继承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移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预告登记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房屋登记办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因继承取得的房屋权利,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登记。概言之,本案中,乙若要取代甲成为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可凭甲名下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继承权公证书等材料,单方向登记机构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移登记,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权利人由甲转移登记为乙。此方法将既存的法律关系和现时的法律关系有机结合,且无须他人配合,简便、快捷、有效。
如果甲没有办理预告登记,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条件成就时,以甲的名义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继承权公证书组合,构成乙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原因凭证,乙可据此取代甲,在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协助、配合下.也可以依法申请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到其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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