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9-23 【实施日期】2002-9-23
【发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号】京财税〔2002〕1926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2002年市政府令100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2年第187期的文件精神,结合契税在征管中的有关问题,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凡在2002年7月1日之后缴纳契税的,一律适用3%的税率。
二、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在3%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别墅、度假村以及每建筑平方米价格超过上年度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一倍以上的为高档住宅,不享受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其他住宅为普通住宅。京财税〔2001〕1511号第二条的规定同时废止。
除别墅、度假村以外的高档住宅,每建筑平方米价格以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平均住宅房价为基础。上年度平均住宅房价的执行时间,从市统计局公布统计数字时间的次月起执行。
三、根据《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第七条,凡1999年7月13日之后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被拆迁人在政府发布拆迁公示或拆迁许可证后,重新签订购买土地、房屋权属合同的,其购买价格没有超过货币补偿额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部分,按规定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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