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听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冀建房[2004]374号
秦皇岛市房管局:
你局《关于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听证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冀建房[2004]91号)中规定的“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裁决时,对拆迁范围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在30户以上,或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占全部被拆迁户数的四分之一以上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其含意是:一个拆迁项目中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超过30户的,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前应当进行听证;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虽少于30户,但超过该项目被拆迁总户数四分之一的,拆迁主管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也应当进行听证。
此复。
河 北 省 建 设 厅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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