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5条第六项的规定,行政案件的收费标准是: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收5元至30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收50元至400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收3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标准收取。
此外,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2条、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诉讼中,如有下列费用,尚需另行交纳:
(1)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费。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