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行政案件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预交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分为财产案件受理费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两种。
财产案件是指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涉及原告的财产权益而发生争议的案件,如原告对被告作出的罚款处罚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案件。
非财产案件是指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仅涉及原告的人身权或不直接涉及财产权益的案件,如原告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而提起的行政案件。无论是财产案件还是非财产案件,原告都必须在法院受理后依法预交诉讼费用。
2.其他诉讼费用
其他诉讼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当由诉讼当事人承担的各种费用。这些费用包括:
(1)勘验、鉴定、公告等费用。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的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实际支出费用。
(4)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
3.执行费用
执行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它包括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异地执行本案时按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差旅费用;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与本案执行有关的勘验、鉴定、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等实际支出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