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法》第二十条 电子签名人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收到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查验,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过程中电子签名人和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有关义务的规定。
一、在电子认证关系中,电子签名人是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客户,是接受电子认证服务的一方。电子签名人除了应履行一般的支付费用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一些与电子认证服务关系的特性相应的义务。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真实诚信义务就是其中的重要方面。电子签名人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要负担起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义务。诚实信用义务最直接的表现是真实陈述的义务,即真实陈述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颁发证书时要求其提供的事项。这是电子签名人在申请证书时所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因为就其身份、地址、营业范围、证书信赖等级的真实陈述,是证书可信赖性产生的前提,否则将构成对证书体系信赖性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了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谨慎审核义务。这要求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在收到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后,对申请者所提交的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应当谨慎地加以审核,因为证书的发布、信赖方的信赖都依赖于对这些材料真实性的审查。另外,还要严格查验申请人的身份。这些都是为了保证其所发放的证书具有可靠的权威性和信任度。对个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者,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一般要求其提供个人的姓名、个人身份证的原件以及复印件、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个人资料;对单位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者,除对具体的经办人要求提供上述个人资料外,还要求提供申请单位资料:如单位名称、单位所属行业类别、单位地址、单位注册号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单位电子邮箱、电话、传真、单位有效证件的原件与复印件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