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虽然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情,但可能基于某种原因,不能亲自参加打官司的活动,或虽然自己亲自参加,但仍需要请人帮助。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履行一定的手续,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代理自己或帮助自己打官司。
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诉讼,常常是出于如下几个原因:
(1)当事人身体方面的原因使其不能或不便参加诉讼。
(2)当事人忙于其他事没有时间亲自参加诉讼。
(3)当事人正在遥远的外地甚至在国外,无法到法院亲自打官司。
(4)当事人觉得上法庭打官司不体面,因而不愿意亲自打官司。
(5)当事人认为自己不懂法律或懂得甚少,不会打官司。
(6)当事人觉得请一个会打官司的人代理诉讼,胜诉的可能性更大。
不管基于何种原因,当事人都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有益无害,因为代理人有打官司方面的知识或经验,还有调查取证、查阅卷宗材料的权利,这些都是当事人不具备而又为打胜官司所必备的条件。
除了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不能委托他人代理诉讼外,其他所有的当事人都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行为。因为,刑事被告人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他必须亲自参加诉讼,不能请人代为诉讼。但是,依照《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除了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他人为自己辩护。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这一点很重要,因为作为被告人大多要受到人身自由方面的限制,无法充分详细地了解案情,有效地进行辩护准备。而且,被告人可能因文化程度很低,对有关的法律规定一知半解或一无所知,因而不会辩护。但是,辩护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一般来说,能担任辩护人的都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辩护的经验,如果辩护人是律师,还有权查阅案卷材料,与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辩护人的这些条件,决定了辩护人的辩护比被告人自己的辩护会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