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7条、第33条之规定,下列人员不能充任诉讼代理人:
(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的人。
上述第(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当事人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