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进行诉讼的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1条和第32条的规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包括:
1.律师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虽然取得律师资格但未取得执业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仍不得以律师身份接受委托,履行代理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11条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该法第41条规定:“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人民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在我国,尽管律师队伍发展迅速,但仍不能适应实际需要,因此,法律允许律师之外的其他人充当诉讼代理人。这里的人民团体,是指工会、妇联、共青团、学联等群众性团体。当事人可向l-述团体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由这些团体推荐合适人选为其代理。如当事人隶属于某工作单位,则可由所在单位推荐熟悉法律、有代理能力的人为其代理。
3.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亲友
当事人为未成年人,其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友可以依法成为监护人。当事人为精神病人的,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亲友可以成为监护人。“亲友”是当事人的亲属和关系较密切的朋友。一般而言,监护人作诉讼代理人仅适用于未成年或患有精神病的当事人;亲友作诉讼代理人则适用于所有当事人。此类诉讼代理人由于了解当事人,可以较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