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