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08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能否对债权人提出反诉

《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此均未做出规定。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被告当然享有法律所规定的包括答辩、反诉等在内一切诉讼权利,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我们认为,代位权诉讼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被告(次债务人)不应享有反诉权。理由是:

(1)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到期债权”部分,而不是债务人的债务,而债务人由于其义务的违反,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应该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债权人对此不予代位承受。因此,次债务人不宜以债务人违反义务提起反诉要求抵扣、吞并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2)次债务人提起反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反诉的基本理论。债权人并不是次债务人的实体债务的所有者,是法律赋予的代位行使者。依照反诉的一般理论,反诉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债权人是名义上的原告,不承受债务人的债务,在将来的反诉中也不可能进行充分地抗辩,所以它不应是反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理应是实体权利人即债务人,而这又与债务人处于第三人的诉讼地位相冲突。

(3)代位权立法的初衷就是为了使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迅速及时的执行,要求比较高的诉讼效率。而次债务人提出的反诉往往是为了拖延时间,使案件更加复杂化,赋予债务人以反诉权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不符合代位权的诉讼经济原则。

综上,在代位权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次债务人(被告)对债权人(原告)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可以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债务人;次债务人坚持其反诉请求的,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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