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代位权主要是基于债权的保全权能而生成的一项法定从权利,因此,各个符合法定条件的债权人均可以行使。而且依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法院对代位权诉讼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则应当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故在某一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如果禁止其他债权人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往往难以保障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在多个债权人先后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即使数个债权人所主张的债权之和超过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额,人民法院也不应限制后来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均应立案审理。为此,《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6条第2款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我们认为,由于该多数债权人都是代债务人之位而向次债务人主张同一权利,为了统一解决纠纷和避免做出前后矛盾的判决,法院一般应当予以合并审理。当然,如次债务人已通过提存履行或向先诉债权人清偿了其对债务人负有的全部债务的,则对其他债权人后来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