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05
民间借贷纠纷案之欠条效力认定

【案情介绍】

小张是个老实本分的人,周围的邻居和同事都比较喜欢他。可是令小张吃惊的是某天却突然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居然是邻居王女士起诉他借钱不还。王女士在诉状中称,起诉的十天之前,即2009年9月的一天,小张急用钱向王女士借了3万元,有欠条为证,请求法院判决小张归还借款。小张想到这张欠条的由来,异常愤怒地做了答辩,称:2009年9月的一天,邻居王女士对小张说,自己由于赌博在外面欠了一笔钱,现在债主堵在家里追债,债主就在家里不肯走,自己筹不到钱,又怕家人知道。小张问王女士欠了多少钱。王女士说有3万多元。小张也犯了难,自己刚工作不久,也没有这么多钱。王女士于是提出,由小张打一张假欠条给自己,自己用这张欠条应付债主,然后再把欠条还给小张。小张一向心肠好,于是就写下了一张欠条,说明自己欠王女士3万元钱,并签了自己名字和当天日期。但是小张没有想到,十天后,王女士就凭这张欠条要求自己还钱。庭审中,小张提出,既然王女士借钱给自己救急,为什么借钱十天后就急着要钱呢?这不合情理。而且大家也都知道王女士经常赌博,负债累累,四处躲债,根本没钱借给别人。法官于是当庭询问王女士借出的这3万元是怎样取出交给小张的。王女士支支吾吾,言语不清,后来就改称:小张是在2007年到2009年间多次向自己借款,都没有出具借条,借条是在2009年9月份时候一次性出具的。小张认为王女士的陈述前后自相矛盾,有悖于常理,请求法庭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解决本案的关键是对于证据真实性的认证,也就是王女士提供欠条的真实性的认证。原告王女士提起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之诉,已经提供了欠条作为本证,借款的说法本身可以与欠条互相印证,有欠条确实无须再证实什么,因而王女士已经完成了事实主张和为之提供证据的举证责任。而被告小张在空口无凭的情况下,要以自己是出于好心应了王女士的请求帮忙E打下的假借条为由来反驳或者抗辩几乎没有可能。法官完全可以凭借“高度盖然性”原则和优势证据原则,确信和认定王女士陈述的事实发生的概率和可信度较高,认定当事人双方由于借款的法律关系而产生了欠款的债权债务事实,从而支持王女士的请求,而由小张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王女士对于借款的来源和支付方式不能作出明确的说明。其先是声称欠条是在2009年9月借款的当天出具的,后来又改称欠条是针对此前两年间的多次借款而一次性出具的。前后两次对欠条的形成原因陈述不一致。王女士不能确定关于借款事实经过的说法,在欠条形成事实的陈述上前后自相矛盾、自我否认,一张欠条不可能同时印证两次截然不同的事实主张,此时,原告王女士必须为此继续补充证据,也就是说举证责任开始转移由王女士承担。在其不能提供新的证据的情况下,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不会支持其请求。

【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相关内容,当事人在庭审中一旦对以前的事实陈述作实质内容的重大改变或者事实陈述前后严重不一致,应该就新的事实主张提供相应证据。这一点一旦操作成功,就可能成为这个案件的转折点。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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