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29
本案是否构成无因管理是否有权取得报酬

【案情介绍】

2009年3月25日黄昏忙完农活回家的时候,张村的村民王某发现一头牛趴在在自家田地里,经查看,王某发现这头牛是一头怀胎的母牛。于是王某便叫来同村人辨认,但村民都说不是自家的。无奈之下,王某把牛暂时养在自己家中,悉心照料,同时继续打听牛主人,但仍无消息。

不久,母牛分娩,但出现了难产的情况,眼看两头牛都很危险,王某迅速请来村里的兽医。在兽医的帮助下,母牛顺利地生下了一头牛犊。半年后,邻村黄村的村民杨某来到王家,说此前王某捡到的牛系自家所有,是被他人偷盗后丢失的。为证明自己的说法,杨某还出示了相关证明。王某提出,自己已经饲养该牛达半年之久,在饲养过程中支出饲料费和医疗费共计450元。自己可以把牛归还,但是要求杨某给予补偿。但杨某强调此牛是因偷盗而丢失,表示可以补偿200元饲料费,但260元医疗费不能补偿,并称牛难产是由于王某用的饲料不合适所致,如果在自己的家中喂养,根本不会出现母牛难产的情况。因此,王某与杨某为了费用多少吵得不可开交,谁也不肯做出让步。

虽然王某最后把牛还给了杨某,但随后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杨某给付饲料夤和医疗费共4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手某的行为属无因管理,判决杨某支付王某饲料费及医疗费共450元,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

【案情分析】

此案例主要涉及无因管理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确认王某的行为是否成立无因管理行为。无因管理行为发生后,管理人应尽其所能按照本人的管理要求和社会常识管理本人事务,并应将管理事务的事实及时通知给本人,管理期间所获利益应交付给本人。但同时,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给付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该负有清偿该债务的义务;管理人因进行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应负责赔偿。在此案件中,王某是善意的管理人,其管理杨某母牛的行为并不违背杨某的意思,因此有权利获取应得的必要补偿,杨某也应该支付给王某必要的费用,其主张的反驳理由并不成立。

【律师解析】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第五章物权债权官司为他人提供一定服务的行为。其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一方为管理人,接受管理而受益的一方为本人或受益人。

无因管理在现实生活中是经常发生的。无因管理者多是出于善意,因为他们并不能确定多久之后,是否还有人来认定丢失的物品。所以,法律在此问题上,对善意管理者的花费损失给予认可。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相关文章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