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胡云腾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 来源 | 《法律适用》2022年第8期
内容提要:办好刑事案件,一是重在多读书、读法和读案,不仅可以减少执法办案实践中遇到的难题,而且还可以掌握执法办案的艺术和方法;二是重在树立公正司法的理念,并在办案中坚守公正的立场,努力实现司法公正;三是重在善于运用好现有的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法律统一适用等制度机制;四是重在端正态度和修炼心态,要树立正确的刑事司法观、职业尊荣感、使命感和责任感;五是重在坚守谦抑的立场。
关键词:刑事办案;专业法官会议;刑事司法的谦抑性
进入信息时代,通过线上和线下实施的危害行为日渐增多且日趋复杂,各类新问题层出不穷,对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权保障和公正司法都提出了新的挑战。为及时解决社会治理中的新问题,依法惩治各类犯罪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刑法近10年来先后作了多次修订,改革、创新了刑事诉讼程序,完善了刑事诉讼制度,修改了一些犯罪的犯罪构成和法定刑,增设了不少新的罪名。与此同时,最高司法机关也出台了大量司法文件,对理解与适用刑事法律作出指引。
本人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多年,乘新时代司法改革的东风,到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办了几年案件,办的主要还是刑事申诉案件和刑事再审案件。在此,谈谈我的办案心得体会,与读者同仁交流,向各位请教。
办好刑事案件,重在多读书、读法和读案。关于如何办理刑事案件,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人已经做了很多研究并发表、出版了大量成果,相关研究成果不乏真知灼见和经验之谈,对办理刑事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数十年来发布了大量刑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领导讲话及指导性案例等,一些地方法院、检察院也发布了许多参考案例和办案规范,其中提出的办案要求和工作方法对于刑事办案工作具有重要参考、指引价值。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单独发布和联合发布的刑事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等,既是执法办案可以直接引用的法律依据,也是执法办案可以拿来就用的有效方法。又如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刑事座谈会等形成的文件,对于办理各个时期的刑事案件具有直接的指导价值。再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刑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编写的《刑事审判参考》,都已成为刑事司法人员办理刑事案件重要的业务参考案例和学习、研究刑事法律的必读材料。实践证明,办理刑事案件的人员坚持在办案之余读一些刑事法学著作,多阅读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和刑事案例,不仅会使自己在执法办案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大大减少,而且还可以掌握执法办案的艺术和方法,体会公正司法的真谛,收到在理论上、法律上和案例上武装自己、充实自己的效果。从一定意义上讲,司法实践中的很多执法办案问题,并非因为其本身有多难,多是由于执法司法人员读书不多、读法不透和读案较少,以致知识不够用、思路不清晰、见识不广阔、方法不科学之故。所以,经常读书读法读案的执法司法人员与不大阅读专业书籍、法律和司法案例的执法司法人员,办案能力和司法水平是不一样的。专家学者研究、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之所以高于非专家学者,就是因为其读书读法读案较多之故,这也是实务部门遇到了执法办案难题,常常组织专家学者请教或者论证的原因。
办好刑事案件,重在树立公正司法的理念。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是执法司法最高、最终的价值追求。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古往今来公正不阿的执法司法人员以“虽千万人我往矣”的精神品质,进行了不懈努力,书写了千古佳话,树立了光辉榜样。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强烈、期待更高,我们要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座右铭,始终用公正这把尺子衡量自己办理的案件是否实现了公平正义,是否能够让当事人和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实践中,一些执法司法人员讨论案件处理问题时,有时候会陷入学术观点或术语概念之争,反而忘记了司法不是争理论对错或者学术是非,而是争利益平衡和结果公正,故不能在讨论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忘记了求公正之本而逐学问之末。执法办案不是法律研究。法律研究是学术活动,追求的是科学真理,崇尚的是观点创新,虽然也研究案件的公正处理问题,但不以某一具体个案的处理结果作为价值追求。故专家学者讲的话当事人高兴不高兴也无所谓,即使讲错了也不要紧,在著述中天马行空地展开“本人认为”,反倒是学术研究独立精神的体现。而执法办案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力,解决的是现实的矛盾纠纷,追求的是司法公正,实现的是案结事了。在法律文书中必须立足“本局认为”“本厅认为”“本部认为”或者“本院认为”的立场,每一项决定或每一个裁判都代表执法司法机关,甚至代表法律。西方法谚形容“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此言颇有道理。执法司法人员一定程度上就是说话的法律、行动的法律,从立案开始,就要把追求公正放在首要位置,就要坚守公正的立场,努力在分歧中求同,在纷争中求和,自觉在同一方向和同一限度内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执法司法人员绝不能把本院认为当成本人认为,把不能得到公众认同的个人感情和专业见解作为判断行为是非及司法公正与否的理由,导致执法办案结果脱离案件实际,违背大众感情。在新时代,实现司法公正需要作出三重努力:一是司法公正一定要实现,坚决落实党中央提出的“保证公正司法的要求”。二是司法公正一定要以公开透明、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让司法公正可视可见,让人民群众眼见为实,相信司法的公正。三是司法公正一定要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感受到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不是仅能观赏的或者表面上好看的,而且要法理情兼顾和三个效果统一,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有温度有情怀有力量,司法公正容易接近就在身边。
办好刑事案件,重在善于运用现有的制度机制。进入新时代,随着司法改革大力推进,现已形成了一系列集中集体智慧、统一法律适用、解决难题分歧、保证公正司法的制度机制。就审判环节而言,原有的制度机制和新的制度机制已经很完备,关键是使用好落实好。
一要用好合议庭合议制度。合议制是现代司法的基本制度,无论什么样的司法制度,都或多或少地实行合议制,完全排斥合议制的个人独断司法已不复存在。我国从清末变法开始实行合议制,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民法院审理普通刑事案件,基本上都是组成合议庭审理的。合议庭是集中集体司法智慧、防止个人偏见的重要机制。“三个臭皮匠胜过一个诸葛亮”的俗语,讲的也是集体智慧胜过个人才干。我认为,合议制用好了,能够解决执法办案过程中大部分疑难复杂问题。落实合议庭合议的实质化问题,既可以防止合议庭中的案件承办人唱独角戏,又可以防止合议庭的审判长独断专行个人说了算。要保证合议意见平等发表在合议庭,事实证据认定在合议庭,意见分歧解决在合议庭,公正裁判形成在合议庭,确保合议庭成为解决意见分歧和疑难问题的一道重要程序。
二要用好专业法官(主审法官)会议制度。专业法官会议是新时代司法改革的产物。法院内同一专业的法官或者跨专业的法官聚在一起,共同讨论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是一个解决案件处理分歧、统一司法见解和裁判尺度的重要机制,用好了能够解决大量司法实践难题。笔者在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工作时,我们努力把专业法官会议开成办案心得交流会、法学理论问题研讨会、法律实务问题会诊会、认识分歧统一会和办案能力提升会,用这个机制不仅解决了法庭在个案处理中遇到的绝大多数疑难、复杂问题,而且使得包括我在内的专业法官的司法能力得到了整体提升。两年多时间里,第二巡回法庭只有两个案件提交到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提交的原因还不是让审判委员会讨论法庭解决不了的问题,而是让审判委员会统一两个案子所涉及的法律统一适用问题。这个机制的运用还附带形成了审判经验和学术成果,并以第二巡回法庭主审法官会议讨论案例纪要的形式出版,受到法律实务界的好评,发挥了制度机制的外溢效益。
三要用好审判委员会制度。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最高的审判组织,是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如何看待和使用这个制度一度很有争议。实践证明,这个制度彰显了司法民主,体现了集体决策,突出了平等讨论,贯彻了民主集中制,法官和法院用好这个制度至关重要。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一方面,审判委员会在讨论重大疑难复杂问题、总结审判经验和保证公正司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一些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运行也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比如审判委员会职能错位问题,即过于重视讨论个案处理结果而忽视总结审判经验和提炼裁判规则问题;主持或参加审判委员会的委员不是从追求司法公正而是从其他角度出发发表讨论意见问题;依法不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被大量地提交到审判委员会讨论,而真正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则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提交到会议讨论问题;审判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因法院而异甚至因主持人的个人喜好而异问题;审判委员会的运行存在一言堂或者走形式问题,等等。如果能够把审判委员会现存的各种问题解决了,法院和法官就能够用这个集体决策机制解决掉执法办案过程中遇到的绝大部分疑难复杂问题,统一法律适用和保证公正司法便会有可靠的机制保障。
四要用好其他法律统一适用机制。一般讲,刑事执法办案中遇到的所有问题,最终都可以归结为法律统一适用还是不统一适用问题,包括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所有冤假错案,本质上都是在法律统一适用上犯了错误,即执法司法机关把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依法不该定罪量刑的人定了罪判了刑。所以,健全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并切实运用好,对于解决执法办案中遇到的各类难题、防范冤假错案意义重大。应当点赞的是,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连续出台了多项重要举措,建立健全法律统一适用机制,解决法律适用不统一难题。如2020年7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2021年1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和2021年9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这些司法文件聚焦法律适用不统一难题,坚持正确的目标导向和价值取向,就如何解决刑事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和法律适用不统一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办理刑事案件,要认真学习研究并运用这些文件中的规定,把文件的要求落到实处。
办好刑事案件,重在端正态度和修炼心态。作为刑事执法司法人员,树立正确的刑事司法观、职业尊荣感、使命感和责任感十分重要。刑事案件的处理涉及到对被追诉人自由、财产乃至生命的限制甚至剥夺;刑罚是双刃剑,当用不用或者运用不当,都会给社会公平正义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预估的伤害,故执法办案必须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忧患意识,秉持严谨细致认真负责的态度,这比任何知识、能力都重要。实践中,由于办案时间成年累月,所办案件循环重复,加上案多人少和办案压力大等原因,办案人员往往会产生轻慢、厌倦之心,有时还会对一些当事人产生厌恶、痛恨之情,自觉不自觉地会产生内卷效应,有的还会出现对被追诉人重判严惩的倾向。这种心理虽然是人之常情,连圣贤都难以避免,但是很容易对执法办案产生消极作用,影响司法公正。故办案人员必须经常调整自己的心态,端正可能会被情感带偏的态度,把对被害人的同情和被告人的厌恶牢牢地控制在内心深处,不要让它们流露出来以免引发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怀疑,更不要让它们影响自己对案件的判断和决定。实践中,那些善于办理刑事案件的人员,并非都是对被追诉人冷酷无情或者只精通法律的专家,而是热爱刑事执法司法职业,注重积累司法经验不断提高自身修为的人。他们可能外表上铁面冷峻,但内心炽热有情有义。正如有人所言:“你办理的不是案件,而是当事人的人生”。所以,对于办案人员而言,办理刑事案件的生涯也是一种修炼,甚至是一种受教育启迪的过程。形形色色的刑事案件,可以让人更多地洞悉人性,了解人间的凶残和丑恶,深切地感受到自由、权利和生命的可贵。我一向赞同英国哲学家麦克莱“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的名言。刑事执法办案是惩恶扬善的事业,刑事执法、司法人员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秦叔宝和尉迟恭,必须自己秉持善良之心,对于恶行决不放过,对于善行决不无视,嫉恶如仇但不失怜悯之心。坚信通过自己的不懈努力,能够让良法结出善治之果,让不良之法难以被恶意利用。
办理刑事案件,还要有不怕案件难办的平常心态。在我看来,难办的刑事案件对执法司法会提出更多的问题,提供更多的视角,引发更多的思考,提出更大的挑战,获得更多的收获。故办难案更有利于提升司法能力,积累办案经验,增强司法自信。记得在第二巡回法庭工作时,针对当时一些法官对于办理疑难案件特别是缠访闹访的刑事申诉案件存在畏难情绪的现象,我们提出了“难案子是提升司法能力磨刀石”的观点,倡导大家敢于办难案子,善于办难案子,尤其要下决心办理长期案结事不了的刑事申诉信访案子,一度形成了法官争办难案子的氛围,在东北地区产生了良好的示范效应。我甚至认为,在警官、检察官、法官和律师的执法司法生涯中,若不办理几个大案子难案子,反而是一件遗憾乃至乏味的事情,就像挖了一辈子金矿没有淘到大个头金块一样。就执法司法人员而言,案子的难易是相对的、此消彼长的,办案人员的司法能力增强了,案子的难度就会下降乃至没有了。何况还有很多难案子是人为干扰形成的,本身并非真正有多难办,只要把人为的干扰排除了,所谓的疑难即不攻自破,这种难案子不能算作难案子。真正的难案子是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存在难以把握、难以决断的分歧争议,这种难案子往往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办案若能遇到真正的难案子反而是一种运气,办理真正的难案子就等于抓住了难得的提升司法能力的机遇,相信很多警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有这样的体验。
办好刑事案件,重在坚守谦抑的立场。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刑罚是最严厉的处罚方法,刑事司法是以限制乃至剥夺被追诉人的自由、财产、生命等基本人权的方式运行的,故有说刑法是双刃剑的,有说刑法是恶法的,有说刑法是有副作用的,等等。我认为,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时代,刑法的适用应当越来越坚定地立足谦抑的立场。几年前,我曾经写过一篇小文章,谈了理解刑法谦抑原则的体会,引发了一些人的共鸣,现在还想再讲几点。
所谓谦抑,望文生义就是谦让、抑制的意思。大而言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不能刑法优先用刑过度,更不能搞以刑治国刑法万能。因为刑法的负面作用最大,它能解决矛盾也能掩盖矛盾,还可能激化矛盾。刑法用得越多越猛,它的正作用会越用越小,而副作用会越用越大。刑法手段只能解决社会治理中的个案问题、表层问题,难以解决社会治理中的根本问题和深层次问题。因此,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和利益冲突,要尽可能用其他法律手段,审慎使用刑法手段。只有在其他手段与危害行为不相适应、不足以维护统治秩序时,才应当动用刑事手段,且不能过度使用。小而言之,对一个危害行为可以用非刑罚方法如民事制裁、行政处罚或者道德谴责等方式处理的,刑事执法司法部门要抑制住冲动,保持谦让的态度,不要与其他执法司法部门争管辖。只有当适用其他处罚方法不足以体现对某种危害行为的否定或惩罚时,刑罚才应当出手。要明确刑法是保障宪法和其他法律贯彻实施的保障法,不是这些法律的兜底法。不能把刑法的保障性理解成刑法的兜底性,不能把刑法的最后性理解为刑法的万能性,把刑法当作无所不能的“超人”。刑法的职能首先是保障宪法和其他法律充分发挥功能作用,其次才是作为最严厉的处罚法独立发挥作用。执法司法过程中坚守刑事司法的谦抑立场,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一是对于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刑事执法司法机关坚决不要管。如对于民事纠纷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发现有非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应当坚决停止追诉。这是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坚守法治精神的基本要求,更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把非刑事案件当作刑事案件追诉,这是滥用职权侵犯人权的行为,反过来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对于刑事与民事、行政交叉的案件,简称“刑行民”交叉案件,要根据案件性质和相互交叉的具体情形,依法区别处理。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刑行民交叉案件,要及时移送人民法院民事、行政部门作民事、行政案件处理,绝不按照刑事犯罪处理;对于构成犯罪的刑行民交叉案件,严格依法按照刑事案件处理;对于部分构成犯罪、部分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处理,不得一律按照刑事案件处理;对于刑事案件或行政民事案件界分不清的,一律按照非刑事案件处理。
三是对于刑法及相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危害行为,通过扩张解释也无法纳入刑法规定范围的,即使社会危害性严重,社会舆论反映强烈,也不得按照犯罪处罚,要防止通过类推解释定罪量刑,坚决贯彻刑不溯及既往的法治精神。刑事司法原则上不能填补刑事立法的空白或漏洞,刑法的空白或漏洞只能通过修改完善立法来填补,解铃还需系铃人,不劳司法去操心。刑法的正当性表现在刑法是“先教后诛”或者说“广而告之”的法律,不是“先斩后奏”或者“秋后算账”的法律。
四是对于刑法中模糊条款或概括性术语的解释,要符合形式逻辑、思维逻辑和实践逻辑,符合人权保障要求。如对于现行刑法中418个“其他”概念的解释,就应当坚持正确的解释原则。比如,对于扩充公权力的“其他”规定,要严格限制解释,体现法无授权不可为;对于赋予自然人和其他社会主体的“其他”规定,可以作宽松解释,体现法无授权即可为;对于与明确条款并列的“其他”规定,应当采取相当性的解释原则,即“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其危害性要与明确规定的危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当。不得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解释得很严,而把保障公权力的条款解释得很宽,从而违背刑法谦抑精神。
五是对于事实、证据有疑点的案件,客观事实真相无法查清的案件,穷尽刑事诉讼程序也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依法及时按照疑证从除、疑罪从无、疑案从宽的精神处理。这里的疑证,是指客观性、真实性或合法性存在疑点且无法排除的证据,应当依法排除。要坚决落实刑事诉讼中公诉方的利益归公诉方,被告方的利益归被告方,不确定的利益归被告方的原则要求。这既是有利被告原则的应有之义,也是刑法谦抑精神的基本要求。
六是对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危害行为,在处理时要体现严惩极少数、宽容大多数的精神,从严惩处必须有理有据,从宽处理言之有理即可。具体情况是,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用足刑事诉讼中的不起诉手段;可判可不判的不判,用足非刑法处理方法,尽量控制犯罪圈;可轻判的尽量轻判,不要重判,以体现用刑节俭刑法宽容;可判主刑可判附加刑的,选择附加刑,以减少被告人服刑之累,节约国家行刑资源;可判法定最高刑期或者最重刑种,也可以不判的,尽量不判最高刑期或最重刑种,以体现严格控制重刑特别是死刑的适用,落实刑事判决经得起法律检验和历史检验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