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成为法官心中的完美“出庭证人”丨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原创 民事审判庭 姚洪涛,上海松江法院
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法定证据形式,那么在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有哪些注意事项呢?下面由小编为你解锁。
Q1
哪些人员可以出庭作证?
A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Q2
证人作证需具备什么条件?
A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但是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Q3
证人是否必须出庭作证?
A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Q4
哪些情形可以视为出庭作证?
A
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Q5
证人出庭作证确有困难的,如何提供证言?
A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不能出庭的具体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Q6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何时提出?
A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同时,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Q7
证人出庭作证由谁通知?
A
证人出庭作证,由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Q8
证人出庭作证是否要签署保证书?
A
证人在作证之前应当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
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Q9
证人出庭作证陈述有何要求?
A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作证时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Q10
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谁承担?
A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
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Q11
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有何后果?
A
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妨碍证人作证,或者在证人作证后以侮辱、诽谤、诬陷、恐吓、殴打等方式对证人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