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17
商超内自助结账盗窃该如何治理

商超内自助结账盗窃该如何治理

来源:检察日报

伴随着零售业态的不断创新和移动支付技术的迅猛发展,国内大型商超相继推出顾客自助结账的新型收款模式,在给顾客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诱发了故意漏扫码窃取商品的发生,成为一个亟待破解的课题。(论坛主持人/本报记者简洁)

【案情回顾】

2019年1月至2021年9月,北京市范围内受理商超内自助结账盗窃类审查起诉案件共计1427件1618人。从数量变化看,案件数量总体呈逐年加速上升趋势。

自助结账盗窃需要治标更要治本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 刘哲

盗窃本来是一种传统的犯罪形态,但自助结账是一种新的商业形式,是新零售的重要形式,其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无人”。自助结账是在移动支付和物联网逐步成熟的条件下,商超通过自助结算通道,减少结算排队时间,提升顾客购物体验,降低人力成本。

自助结账的优势在于“无人”,但目前的缺陷也在于“无人”。没有收银员结算,也就没了收银员的监督。普通顾客结算的熟练程度必然低于负责结算的收银员,比如扫码时会忽略物品与屏幕清单的一一对应,没扫上码却以为扫上码了。在自助结账通道不成熟的情况下,即使漏扫了,也没有任何仪器会对漏扫的情况予以提醒。在人的不熟练与技术的不成熟叠加的情况下,就必然增加了失误性的漏扫。这些失误性的漏扫一旦被顾客意外发现,就可能让顾客以为发现了自助结账的漏洞,几次漏扫都没有得到提醒的话,就会强化顾客对自助结账漏洞的确认,从而引起占便宜的心理,利用这一漏洞偷拿一些物品。

不得不承认的是这种故意漏扫也是一种盗窃行为。但是这种盗窃行为是否应该按照犯罪来处理?因为相当比例的行为人是因生活窘迫,其自助结账盗窃的数额都非常低,有些只有几十元,或者一两百元,且偷的又都是极低廉的生活必需品,比如蔬菜、主食、火腿肠等;还有不少行为人的受教育程度很高,盗窃的目的是排解生活和工作压力。这些行为既有可谴责的地方,也有可同情理解之处。除了顾客自身问题之外,商超自助结账通道建设本身也存在不完备之处,在漏扫发生时商超安保人员明明有的已经发现也不提醒,导致顾客陷入自助结账通道可能存在故障的错误认识,从而由过失性漏扫向故意性漏扫转变,不仅不能预防犯罪反而诱发了犯罪发生,成了某种意义上的“人性陷阱”。事实上,不健全的自助结账模式正是商超盗窃频发的制度性诱因。因此简单的刑罚手段不仅不能解决犯罪,反而还可能助长其他犯罪的发生,实践中就存在安保人员借漏扫而进行敲诈牟利的案件发生。

自助结账通道的不完善不仅与部分商超的粗放型管理有关,还与自助结账通道缺少行业标准有重要关系,目前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超市购物环境标准》系在自助结账通道出现之前产生,缺少对“无收银员结账”这种新型购物方式的考虑。而没有自助结账购物环境的标准,也就难以对商超提出管理上的普遍要求。

目前,北京市检察机关不仅制定了此类犯罪的捕诉标准,在多次盗窃的追诉标准上实质的考虑可罚性不唯次数论,同时还向发案较多的商超发出检察建议,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犯罪预防宣传,并向行业主管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共同完善自助结账通道的购物环境标准,共同研究制定商超企业治安防范规范,统一损失赔偿标准,制定防损应对措施,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避免引发次生廉洁风险和其他犯罪,整合社会力量实现对自助购物环境的治理,从而实现标本兼治的功效。

诉源治理是开展商超防盗工作的终极目的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法制支队支队长 任强锋

近年来,商超盗窃案件频发,国内大型商超相继推出的顾客自助结账新型收款模式为不法行为人带来可乘之机。社会进入智能化时代后,加强社会诉源治理成为公安机关的重点工作内容。

坚持关口前移,源头治理,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与传统的盗窃案件相比,盗窃商超案件具有盗窃金额低,盗窃对象主要为日常用品,盗窃主体多有固定职业、无前科劣迹等特点。若将此类行为全部科处刑罚,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的稳定团结。在此背景下,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中更加注重建立社会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存在的普遍性、趋势性的社会风险,向特定群体进行风险警示,鼓励犯罪嫌疑人及时赔偿取得被盗商超谅解,搭建追赃挽损机制,将该类案件的负面影响最小化,诉源治理效果最大化。

加强协调配合,完善案件移送规则,逐步降低审前羁押率。我局就商超盗窃类案多次与区检察院进行沟通会商,完善商超盗窃案件逮捕移送规则,对大学生、未成年人等特殊身份且盗窃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直接取保候审的原则,对盗窃次数少、金额低、无前科、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采用不提捕、取保直诉的原则,从源头减少诉讼增量。在刑事诉讼中深化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基础上,依法减少该类案件刑事拘留、提请逮捕的数量,配合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实现诉源治理、效果共赢。目前,商超防盗综合治理工作已初现成效,2021年第四季度,昌平区商超盗窃案件呈捕率较第一季度下降60.5%;2022年1月至2月,昌平公安分局移送商超盗窃提捕案件同比下降50.85%。

开展防盗宣传,多措并举,深度参与社会治理。我局选取发案率较高的重点商超,如物美、京客隆、永辉、新世纪等大型商超连锁企业,联系商超防损部门,共同开展预防宣传工作。一方面,办案民警在各大商超自助结账区域开展现场普法活动,向顾客讲解盗窃商超的形式和危害,在商超各出入口明显位置及自助结账区域张贴宣传海报,向往来人员发放宣传手册;另一方面,不断创新宣传方式,通过综合运用“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采用短视频、民警说法等形式,扩大普法范围。通过开展防盗宣传,从源头上减少商超盗窃案件的发生,切实释放普法宣传效能。

下一步,公安机关将继续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作、密切配合,深入推进对商超自助结账模式的综合治理,为商超自助结账区域营造良好法宣环境,持续服务区域高质量发展。

在财产法益保护目的中理解多次盗窃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教授 徐然

随着无人购物通道的广泛普及,有的消费者利用无人监管漏洞,多次采取漏扫条形码、扫码但不支付等方式窃取商超财物。对于累计数额相当微小的少额多次盗窃,是否一律认定为多次盗窃,存在争议。对此,有必要明晰多次盗窃的规范目的,并据此厘定其不法内涵。

区别于1979年刑法盗窃罪“计赃论罪”的单一模式,1997年刑法增设了多次盗窃这一情节型盗窃。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98解释》)为避免泛化认定多次盗窃,将其定义为“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行为,以“时间”“入户”“扒窃”等实质不法限定多次,从而提高了其入罪门槛。由于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扒窃增设为与多次盗窃并列的独立类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13解释》)仅技术化地剔除了多次盗窃中的“入户”“扒窃”要素,但未能重塑其不法内涵,导致其内涵空洞化、认定机械化。

从法理上看,《98解释》之所以将“入户”“扒窃”纳入多次盗窃的不法内涵中,是因为考虑到这两个情节不仅侵犯财产利益,而且侵犯了他人住宅安宁、侵入不特定的贴身范围,由此才能将多次盗窃与多次小偷小摸的行政违法行为相区别。“多次盗窃”的不法内涵在于“多次的形式不法+侵害多元法益的实质不法”,因而能够与“数额较大”型盗窃在不法程度上相当。而在“入户”“扒窃”成为单独可罚类型后,“多次盗窃”就只剩下了形式不法,缺少法益侵害的实质内涵。同时,将“多次”理解为盗窃习癖等人身危险性要素,固然可以补足实质不法的空缺,但却存在与以行为危险而非行为人危险为评价核心的行为刑法的抵牾。因而,需要结合盗窃罪的保护法益,在行为刑法视域中解释“多次盗窃”的实质不法。

首先,盗窃罪保护的是财产法益,该法益通常以数额为表征,数额因而是盗窃罪的重要不法要素。《13解释》第6条规定,“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该解释第1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由此可见,实务同样将数额视为不法升高要素。难以想象,能够完全脱离数额认定“多次盗窃”。

其次,财产法益的保护目的,决定了盗窃罪属于结果犯而非行为犯。实务也一直根据一般社会观念,将“财产损失”补充解释为本罪的要素。因此,若不结合多次盗窃中所获数额大小、侵害财物风险等综合判定,仅以盗窃次数论罪,则无疑张冠李戴,错误置换了盗窃罪的犯罪类型。

最后,盗窃罪是以保护较大价值财产法益为目标的,其与行政违法存在显著的量的差异。一方面,盗窃罪的既遂应符合一定的数额标准,如《13解释》规定,即便存在“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等情节,也应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才能定罪。反观多次盗窃,若不考虑数额,其不法程度难以与前述两种情节相当。另一方面,实务也通常以巨大财产损失风险(如以珍贵文物为目标等)作为盗窃未遂的处罚依据,未产生较大财物损失的风险,则不具有刑事可罚性。

因此,对于多次盗窃行为是否以盗窃罪惩处,不能简单论以盗窃次数,应当结合实际取得财物数额、意图侵犯的财物价值、作案的时空环境等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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