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争议焦点,法官建议这样归纳
原创 唐春雷 上海一中法院 审委会委员 立案庭庭长 三级高级法官
争议焦点是当事人之间就具体的案件事实、法律、证据、程序所产生的争执,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密切相关。准确归纳争议焦点有利于把握庭审重点,也便于当事人清晰阐明各自的主张。庭审中对争议焦点的归纳应注意时间、形式和方法。
PART 1
争议焦点确定的时间
争议焦点的确定主要应围绕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确定,通过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找出审理重点;明确被告的抗辩理由,找出争议。
一般而言,争议焦点的确定有两个时间点,一是开庭前通过阅卷,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诉辩要点,列出书面庭审提纲,梳理案件争议焦点,以利开庭时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诉讼;二是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最终固定当事人的诉辩要点,在法庭辩论前确定争议焦点。
需要注意的是,争议焦点的归纳,具有将无争议事项予以确定并排除重点审理的功能,使无争议事项不再成为庭审探究对象。故庭审前的争议焦点确定,有利于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审理,避免造成了庭审冗长、低效。庭审通过事实调查、证据审查,在事实调查结束后再次确定争议焦点,可更加深入和靠近争议焦点的本质,将案件剖析的更加充分和透彻。
PART 2
争议焦点的表现形式
实务中争议焦点,一般表现为事实争议焦点和法律争议焦点两类。
事实上的争议焦点,通常也成为一般争议焦点,主要是当事人就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发生争执的事实。例如,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人是否实际收到款项。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中,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等等。
法律争议焦点最为常见的就是关于法律的正确解释及适用,它的归纳专业性更强,且往往与事实相互交织,客观上存在界分和定性的困难,事实争议焦点遇到法律适用问题或证据规则问题时,还容易转化成为法律争议焦点,包括举证责任分配、证据的效力及证明力,法律规定的解释和法律正确适用问题,准确抓住当事人诉争事项核心要素,合恰归纳当事人争议焦点,不但对案件的裁判结果有着直接影响,还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护有方向性的作用。例如,当事人是否构成重复诉讼,既涉及诉讼主体、请求、标的是否为同一的事实争议,又涉及当事人对于各要素不同认识的法律争议,还直接决定着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裁判方向。
在一、二审不同阶段的诉讼程序中,争议焦点往往呈现不同表现形式。一审侧重案件事实的证明和重建,争议焦点主要为事实争议。二审主要是当事人对一审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提出意见,争议焦点往往事实与法律相交错,案件事实争点隐藏在法律争点之下。
例如,在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中,一审中,当事人争议焦点在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是否具有债权并已经到期,一审判决支持债权人诉请。次债务人提起上诉后,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发生变化,一审当事人笼统的事实争议,在二审中转化成事实与法律交织形态,双方聚焦在一审认定债权的举证责任分配是否正确,进而审查一审认定事实是否有误。
例如,在肖像权侵权赔偿中,侵权人具有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非法使用被侵权人肖像,侵权行为涉及不同侵权产品的事实。被侵权人就不同产品侵犯其肖像权事实,分别向多个法院提出数个侵权赔偿之诉,且已有法院先于案涉法院受理。
对此,一审归纳的争议焦点为:侵权人是否实施侵犯肖像权行为,如侵权成立,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二审归纳的争议焦点为:依同一侵权行为向不同法院提起侵权责任之诉,是否构成重复诉讼(请求对象、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是否相同);一审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是否程序违法(按照该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定,本案可以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的准确归纳,不仅取决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还取决于法官的法律修养和审判经验。
PART 3
争议焦点确定的方法
01
以当事人同意为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法官对归纳的争议焦点,应依法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从而围绕争议焦点提高庭审效率、树立司法权威。
02
以当事人诉辩意见为前提。
从当事人起诉状、上诉状及答辩意见、质证意见所明确的主张或意见,特别是二审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中指出的争议事实或适用法律意见中进行梳理,故当事人的准确表述、特别是律师代理人逻辑清晰层次分明的专业意见尤为重要。始终围绕“理清法律关系,分析构成要件,查清案件事实”的审判逻辑,分层分类归纳整理诉讼标的争议、事实争议、证据争议、法律争议。
需要注意的是,在案件庭审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也应列为争议焦点。法院将上述问题归纳为争议焦点后,当事人据此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在第一审程序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03
以权利规范要件为基础。
诉讼是权利的请求,有权利必有法律基础规范,争议焦点首先应当围绕权利主张的规范要素,亦即请求权的法律基础规范要件整理。
前述代位权纠纷中,法律基础规范有四个要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当事人有争议的是第(三)要件,具体来讲就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否毫无争议。一审在审查该项事实争议时依据的是当事人转账凭证和转账备注,从而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并确认可以随时主张还款,继而认定满足债务人债权已经到期这一要件。
二审根据当事人诉辩意见,就该项事实争议归纳为债务人对系争债权到期是否完成了证明责任,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是否享有到期的借款债权(一方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主张构成借贷关系,另一方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并提供相应证据,且只要达到让一方的事实主张陷入真伪不明即可,一方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04
以争议焦点为审理范围。
争议焦点经当事人确认固定后,法官应加以释明和提示,争议焦点所及范围就是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由于在审理前的准备过程中和审理中事实调查结束后,法官已经归纳出在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焦点,并就争议焦点征求过当事人的意见,故就庭审具体而言,庭审重点围绕确定的争议焦点进行,当事人亦应围绕双方争议焦点提供证据材料、发表意见、陈述或辩论,法官对争议焦点之外的问题原则上不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