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桑涛(杭州市检察院),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全国优秀公诉人。
来源:《刑事案件法庭辩论技巧》讲座,转自网络。
公诉人或辩护人法庭答辩的一般要点,可以概括为:立、备、听、思、变、对。
立
就是在法庭辩论中,首先要立足于我,守住阵地。许多人之所以在法庭上被对方牵着鼻子走,没有了自己的主见和观点,就是忘记了自己的庭审职责。公诉人或辩护人的庭审职责,是立足于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准确判断处理案件,这是公诉人或辩护人法庭活动的根本,只要这一根本立得住,其他问题就是次要的、枝节性的。因此,公诉人或辩护人在答辩中一定要注意紧紧围绕自己所掌握的核心问题,不要偏离主题,对于对方提出的非核心问题,可以采取“你辩你的,我说我的”的方法,不为其所惑,不为其所乘。
备
就是要做好庭前预测,充分准备。公诉人或辩护人的法庭答辩应当进行充分的庭前准备,不可轻敌。“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公诉人或辩护人出庭都应是有备而来,不是仓促上阵。在开庭前应熟悉案件情况,拟好答辩提纲,为答辩做好准备,打好基础:
(1)熟悉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一是熟悉案情;二是熟悉证据,熟悉各证据证实的内容及证据间的关系;三是熟悉与案件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政策、行政法规,掌握定性、量刑的依据;四是了解和熟悉与案件有关的专业知识,比如鉴定意见,比如背景知识,杀人案件你要懂法医学,股票期货案件你要懂股票期货,快播案件你要懂快播,就像快播案件辩护人问公诉人:你看过快播没?没有。懂都不懂你怎么指控?没吃过猪肉没看过猪跑?我没看过不代表我不懂,更不代表专业人员不懂。
(2)拟好答辩提纲。首先要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预测的情况拟好答辩提纲;其次要在法庭调查阶段修正好答辩提纲,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或辩护人应注意庭审动态,注意被告人口供的变化、对方对被告人、证人发问的内容,以及对方出示的和请求出示的证据、辩护意见等情况,根据这些庭审情况推断出公诉人或辩护人争议的问题,然后再及时调整、修正庭前预测的答辩提纲。公诉人或辩护人在法庭答辩中,要在做好庭前准备的基础上,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运用准确的论据,选择有针对性的答辩角度、范围,注意语言艺术性,同时针对不同的辩护理由、意见进行有效的答辩,才能提高法庭答辩效果。
听
就是对被告人的辩解和对方的发言要认真倾听,听出门道。法庭辩论中,没有听,就没有说,因为答辩必须有针对性,连对方的意思都没有搞懂,谈何辩驳?一些人不懂听的技巧,认为只要把对方的观点原原本本记下来就可以了,结果在答辩时只能依记录逐条批驳,造成答辩散乱,这就是没有掌握听的技巧,没有听出“门道”。其实对方答辩的观点再多,也是可以归纳的,如围绕着证据问题,对方可能会提N个问题,但这些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个大问题;围绕着定性问题,对方也会提出很多问题,但归根到底还是一个如何辩明案件性质的问题;即使多名对方对多名被告人提出的辩护观点,其中也必然有重合之处,公诉人或辩护人听的重要任务,并不仅在于记住对方都说了什么,而在于归纳他们的总体观点和论证方法。只有将对方的观点归纳清楚,答辩中才能做到干脆利索。
思
就是在聆听对方发言时必须集中精力,迅速思考,找出对策。由于公诉人或辩护人答辩具有即时性,对于对方的观点容不得庭上过多的准备,那么除了庭前全面预测之外,公诉人或辩护人就要有迅速思考的能力,这一能力的培养,除了靠平时的积累之外,还要锻炼能够“一心二用”的能力和“急思”能力,即在继续听对方发表辩护意见的同时,能够迅速对他前面提出的辩护观点进行及时总结提炼,作出答辩准备,这时,就要求公诉人或辩护人听与思要结合,不能顾此失彼。
“听”与“思”是法庭答辩中最重要的方法,尤其是在对方提出新的观点、公诉人或辩护人庭前没有准备的情况下,边听边思、听思结合、迅速做出判断与组织好答辩语言,对于做好庭审即席答辩至关重要。听与思相结合的方法,可以采取表格归纳法,公诉人或辩护人需要一张纸,一支笔,记观点,找对策,在对方发言时记下其观点,在对应侧写出自己的答辩意见。
变
就是公诉人或辩护人要提高自己的应变能力,在预测辩护观点的同时,遇有法庭上出现的新变化,要能够及时应变,掌握主动。公诉实践中,无论庭前预测如何充分,在实际庭审中,总是有一些问题为公诉人或辩护人所未能预测,这是因为被告人、对方的思想是发展变化的,法庭审理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一些不可预测的因素介入其中,增加了法庭上的变数。因此,公诉人或辩护人对于法庭上可能出现变化本身,首先要有思想准备,不要错误地认为所有活动都在预测之中,其次遇到了变化要沉着冷静,而不能慌乱紧张,要以放松的心态、积极的态度去应对,立足于案件的基本事实证据,机动灵活地处理庭上变化。当然,这种沉着冷静,是以心中有数为基础的,即对于对方提出的问题,至少要有自己的基本看法和观点,能够针锋相对地予以回击,这就要靠公诉人或辩护人平时多思考、多积累了。
对
就是要根据对方的风格,针锋相对地调整运用答辩语言,有力地应对,有效地实现答辩效果。公诉人或辩护人在形成自己的公诉风格的同时,在法庭上要根据对方的辨认风格,有针对性地运用辩论技巧。每个公诉人或辩护人都有自己的公诉风格,这是公诉人或辩护人成熟的表现。同时,在形成自己公诉风格的前提下,公诉人或辩护人还应当根据法庭上对方的辩风、态度、语言风格适当调整自己的语言风格,而不能一成不变。
要达到上述要求,公诉人或辩护人就要努力成为公诉业务的“专家”和相关业务的“杂家”。一方面,除精通刑法、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之外,对其他相关法律知识如民商法、行政法、刑事侦查、法医学等,也要有相当的学习和了解;另一方面,除具备系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外,还应当掌握其他如自然科学、社会学、经济学、哲学、口才学、逻辑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知识。此外,还应当时刻把握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工作大局,关注刑事政策和策略的发展、变化。公诉人或辩护人不仅要发挥自己的智慧,还要灵活运用政策和策略,随时准备应付变化。为此,公诉人或辩护人只有不断加强知识储备、信息储备、能力训练,才能做好法庭辩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