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质诉讼材料的准备
1.纸质证据材料应当统一制作证据目录清单;首次提交的证据目录清单标题为“证据目录清单(一)”,后续补充提交的证据目录清单标题以此为“证据目录清单(二)”等;
2.证据目录清单应当以文本格式形式呈现,使用Word或WPS等文本编辑软件制作,不得以表格形式提交(参考样式附后);
3.证据目录应当按证据组或证据件区分,同一组(件)证据拟定能够简明反映该件证据特点的组(件)标题,标题不得重名;
4.证据目录中每一组(件)证据应当标明该组(件)证据材料序号和页数;
5.补充递交的证据材料同样应当制作证据目录清单,证据组(件)的序号按顺序自然衔接上一份证据目录清单序号继续编号;
6.纸质证据材料应当编写页码,页码编写于材料页下方右侧位置,页码编写以每组(件)证据为单位,无需编写所有证据的连续总页码;
7.纸质证据材料要求自身内容基本清晰可辨识。
二、电子诉讼材料的制作
1.纸质证据材料应当通过扫描形成PDF文件的方式制作形成电子诉讼材料;少量不宜开拆的纸质文本可通过高拍仪或手机进行拍摄处理;
2.扫描仪分辨率一般设置为彩色模式下300DPI;
3.纸质类证据材料应当进行扫描并保存为PDF文件后上传,同一组(件)内的材料应当合并在同一个PDF文件内,并应当与纸质材料排列顺序保持一致;
4.仅以电子文本形成的、不含有重要手写签名或印章的证据材料可直接通过电子文本软件生成PDF格式上传,无需打印后扫描;
5.电子证据材料形成后应当按照每组(件)证据分别上传,每一组(件)材料为1个PDF文件;PDF文件应当准确命名文件名,文件名格式为“(序号)-(证据标题)”,命名的序号和证据标题应当与证据目录清单上序号、证据标题保持一致;序号用两位阿拉伯数字命名,例:01-借款合同;
6.扫描文件影像应当保持内容基本清晰可辨识,无明显歪斜;无实际内容的空白扫描影像应予剔除;
7.扫描文件影像在生成PDF文件前应当按照阅读习惯进行方向调整;
8.单个PDF文件容量不得超过100M,如该组(件)证据材料扫描后容量超过100M的,应当先对纸质材料拆分成两组(件)以上并分别拟定证据标题;
9.证据材料中含有数码照片的,应当以JPEG或BMP格式上传,每张照片为一个文件,证据目录清单中应当拟定能够简明反映照片内容的标题(不得以001等形式作为照片标题);多张照片反映同一件证据内容的,可以合并处理成一个PDF文件上传;
10.证据材料中的音视频文件,应当以电脑系统自身可以播放的通用格式上传,视频文件通用格式为MP4、WMV、AVI格式,音频文件通用格式为MP3、WAV格式,并拟定正确文件标题;非通用格式的应当先行转换成通用格式后上传。超过上传容量限制的音视频文件可以在证据目录清单中注明后复制光盘或U盘形式另行提交法院方;
11.音频文件证据材料应当制作形成文字稿,作为证据材料组成部分并纳入证据目录清单。
三、电子诉讼材料网上递交
1.电子诉讼材料网上递交应当在申请立案阶段通过上海移动微法院律师服务平台“网上立案”功能递交主要材料,也可以在审理过程中通过“材料递交”功能递交补充材料;
2.电子诉讼材料网上递交应当按照材料性质分别上传至不同文件目录夹内,证据材料及其目录清单应当上传至“原告举证材料”目录内,不得作为附件混传至“起诉书/口诉笔录”目录或其它目录内;起诉书、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等应当与证据材料分别上传至不同目录内;
3.在“原告举证材料”目录中上传PDF文件时,应当严格按照文件名序号顺序依次上传;
4.证据目录清单扫描件应当作为原告证据材料的首件材料单独上传,首次提交的证据目录清单文件名称统一为“证据目录清单(一)”,后续补充提交的证据目录清单文件名称依次命名为“证据目录清单(二)”等。
附件:(证据目录参考样式)
证 据 目 录 清 单(一)
(原告/被告提供)
组(件)号:1
本件页数:XX页
证据标题:XXXXXXXXXXXXXXXXX
证明对象和内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组(件)号:2
本件页数:XX页
证据标题:XXXXXXXXXXXXXXXXX
证明对象和内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提 供 人:XXX
提供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