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13
律师教你打官司:民事庭审实录

一、北京某法院审理“车祸后达成协议 保险公司称‘私下和解’拒赔”案庭审实录

二、北京某法院审理“儿媳将婚房卖与他人 公婆索要卖房款”案庭审实录

一、北京某法院某年9月21日10:30,审理“车祸后达成协议 保险公司称‘私下和解’拒赔”案庭审实录

导语:案件的基本情况为2010年4月5日19时30分,在北京市昌平区安四路兴寿537公交总站门口处,原告刘某的车辆与行人闫某、侯某发生交通事故。刘某在支付了二人医疗费用后,与其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上述费用共计47802.45元。另外,刘某还支付了1392元的车辆修理费和670元的拖车停车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支公司以原告方与受害者私下达成和解保险公司不认可为由,拒绝对其损失进行完全赔偿。 

为此,原告刘某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支公司给付其保险赔偿金49864.45元(含急救费、拖车停车费、修车费、住院治疗费、门诊复查费、护理费、误工费、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相关各项费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10:30:46]

本案由助理审判员尤某独任审判,赵某担任书记员 

[审判员]:核实诉讼当事人身份。

原告刘某,男,北京市平谷区人。委托代理人,刘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10:52:39]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关机。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53:29]  

[审判员]:今天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在本院公开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尤某独任审理,书记员赵某任法庭记录。 [10:54:10]  

[审判员]: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权利:1、陈述事实和理由,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3、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是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对上述人员提出回避申请。义务:1、、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 [10:55:25]  

[审判员]:当事人是否听清了上述权利和义务,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原告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

[被告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 [10:56:17]  

[审判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简易程序审理的规定,现将调解程序前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本庭的主持下不经过法庭调查直接进行调解?

[原告代理人]:同意。

[被告代理人]:没有调解权限。 [10:57:03]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宣读起诉书。2010年4月5日19时30分,在北京市昌平区安四路兴寿537公交总站门口处,原告刘某的车辆与行人闫某、侯某发生交通事故。刘某在支付了二人医疗费用后,与其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上述费用共计47802.45元。另外,刘某还支付了1392元的车辆修理费和670元的拖车停车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支公司以原告方与受害者私下达成和解保险公司不认可为由,拒绝对其损失进行完全赔偿。
原告刘某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支公司给付其保险赔偿金49864.45元(含急救费、拖车停车费、修车费、住院治疗费、门诊复查费、护理费、误工费、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相关各项费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10:58:18]

[审判员]: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是否有增加或变更?

[原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员]:被告方是否收到起诉书?

[被告代理人]:收到了。 [10:59:05]  

[审判员]:被告方答辩。

[被告代理人]:我们不清楚原告的诉请的组成。 [10:59:46]  

[审判员]:原告,说一下诉请的组成。

[原告代理人]:闫某的住院医疗费用31367.73元,挂号费8元,出诊费44元,救护车301元,住院之前1124.9元。,治疗费40,其他费用8.9元;侯柳明治疗费,ct896.83元,CT检查费657.96元,药费117.24元,合计47802.45元,还有拖车费和修车费。

[审判员]:1.3万元的组成?

[原告代理人]:闫某是电工,一个月4000元,医院开证明全休两周,还有复查,都存在误工,还有护理费一天90,一个月2700元,候留明的费用500元,还有精神损失费300元。 [11:00:47]  

[审判员]:被告答辩。

[被告代理人]:我们的包括二个伤者的费用,对于原告的合理费用同意承担,原告应当出示二个伤者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据以及护理费支付的证据,对于精神损失费不同意承担。 [11:01:16]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举证。

[原告代理人]:证据1、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商业险保单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

证据2、司机马涛的驾驶证及事故车辆行驶证,证明原告司机的合法驾驶资质。

证据3、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原告负全责。

证据4、闫某身份证及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证明闫某受伤的情况及医疗费用。

证据5、候留明医疗费票据,证明候留明的医疗费用。 [11:01:51]  

证据6、赔偿协议书,证明事故双方在交警的协调下签订协议书。

证据7、经济赔偿执行凭证,证明在交警的协调下原告赔偿二个伤者1.3万元。

证据8、修理费发票及结算单,证明事故车辆的修车费用1392元。

证据9、拖车费发票,证明拖车费670元。

证据10、保险索赔申请书及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证明原告已经索赔。 [11:02:10]  
[审判员]:被告方进行质证。

[被告代理人]: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无异议。

对证据2、无异议。

对证据3、无异议。

对证据4、无异议。

对证据5、无异议。 [11:07:43]  

对证据6、认可真实性,但是不认可原告支付的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的合理性,在原告提交的我证据中并没有复查的闫某的3500元及候留明的500元。

对证据7、真实性认可,对于此费用的合理性不认可,在此份证据中并没有附有二伤者相关收入减少的证据及完税证明。

对证据8、认可。

对证据9、认可。

对证据10、认可。 [11:08:25]  

[审判员]:被告举证。

[被告代理人]:证据1、交强险保险条款各一份,证明根据交强险第20条,未经被告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支付的费用,被告有权进行核对,对于超出合理范围的费用有权拒绝赔偿。
证据2、商业险保险保险条款,证明事项同上。 [11:10:44]  

[审判员]:原告方质证。

[原告代理人]:对证据1、不是我们自行支付的,是交警协调下进行协商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原告,1.3万元有相关证据证明吗?

[原告代理人]:没有。 [11:15:18]  

[审判员]:闫某的职业?

[原告代理人]:电焊工。

[审判员]:收入是多少?

[原告代理人]:每月4000元。

[审判员]:误工减少的收入有证据吗?

[原告代理人]:没有,有医院的全休证明,确实没有上班,应当就有误工费用,且公司已经搬走了,没办法提供证明。 [11:17:55]  

[审判员]:原被告双方还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原告代理人]:没有。

[被告代理人]:没有。 [11:18:46]  

[审判长]:结束举证、质证、认征,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部分,本庭在庭上予以确认,双方存在异议的部分,本庭于庭下继续确认,下面进入法庭询问阶段。被告,你们对事故的发生在保险期间有异议吗?

[被告代理人]:没有异议。 [11:19:29]  

[审判员]:对于原告方支付的修车费及拖车费有异议吗?

[被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员]:对于闫某的医疗费32894.53元及候留明的医疗费1907.92元有异议吗?

[被告代理人]:对于5月6日出院之前支付的有票据支持的费用没有异议。 [11:23:40]  

[审判员]:哪一部分有异议?

[被告代理人]:就是原告主张的1.3万元。原告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与二伤者进行协商的过程中,应当是自主行为,应当认定为是自行支付的,对于不合理的部分不承担;对于赔款协议,职能制约合同的向对方,对于第三方没有效力,在我们没有书面同意支付的情况下, 原告方自行同意,对于不合理的部分我们不承担,根据民诉证据规定,原告的诉请没有证据支持的不予认可,原告陈述的闫某的工作单位和工种在没有任何证明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同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能够在受伤比较严重的情况下,才会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对于原告主张的复查的4000元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不予认可。 [11:26:18]  

[审判员]:原告,闫某受伤的程度?

[原告代理人]:脑挫裂伤等,有报告单。

[审判员]:住院时间?

[原告代理人]:一个月,从4月5日至5月6日。 [11:26:58]  

[审判员]:陪护是谁陪护的?

[原告代理人]:闫某的哥哥,按照护工的标准计算他哥哥的护理费。

[审判员]:闫某后来复诊了吗?

[原告代理人]:复诊了。 [11:27:50]  

[审判员]:候留明的受伤情况?

[原告代理人]:擦伤、软骨质损伤,医生建议住院治疗,他本人不愿意住院,后来复查了一次。

[审判员]:1.3万元的票据中包含精神损失吗?

[原告代理人]:包括,300元。 [11:28:33]  

[审判员]:给谁的?

[原告代理人]:闫某的。

[审判员]:有营养费吗?

[原告代理人]:没有。 [11:29:16]  

[审判员]:缴款人是马某是什么人?

[原告代理人]:是司机。
[审判员]:钱是谁出的?

[原告代理人]:原告支付的。 [11:30:01]  

[审判员]:闫某有焊工资质吗?

[原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员]:他的工资怎么计算的?

[原告代理人]:通过询问他所在公司的人。

[审判员]:闫某现在在哪里?

[原告代理人]:复查后就回老家河南了。 [11:31:11]  

[审判员]:双方对事实还有补充吗

[原告代理人]:没有

[被告代理人]:在原告没有提交二伤者与所在单位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不能推断单位扣发其休息时间的工资,同样不能推断实际减少的收入及相关的完税情况;根据人身伤害规定,误工费、护理费必须是实际减少的费用,在原告方没有提供证据的情况下, 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审判员]:原告,能够提供闫某的劳动合同吗

[原告代理人]:回去核实 [11:35:56]  

[审判员]:被告,你们重新核定了吗

[被告代理人]:原告方没有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没有办法进行核定我们有理由推断不合理

[审判员]:双方对事实还有补充吗

[原告代理人]:该事故不属于病假,属于意外伤害住院,肯定会减少损失

[被告代理人]:二伤者受伤后单位是否为其申报了工伤。是否扣发了误工费没有提供证据。原告主张的受伤及病假在本案中是没有区别的,原告没有提供证据,只是口述,不能认可

[原告代理人]:首先,发生事故的时间是夜间,不是在工作时间发生的,与单位是否提供工伤保险赔偿等没有任何关系 [11:37:39]  

[审判员]:结束法庭询问,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要求全额赔偿,诉讼费用有被告承担

[审判员]: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代理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闫某及候留明复查的费用应当提供证据,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我们认为没有实际支出;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没有构成伤残的情况下是不能赔偿的 [11:38:59]  

[原告代理人]:诊断证明证明了闫某有住院,有实际误工,也有陪护的说明

[被告代理人]:诊断证明书的休息时间及陪护是应然状态,不是实际情况 [11:39:24]  

[审判员]: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没有。

[被告代理人]:没有。 [11:40:09]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本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原告代理人]:同意

[被告代理人]:没有调解权限 [11:40:34]  

[审判员]:由于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本庭不再予以调解,现双方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原告代理人]:坚持我们的诉讼请求。

[被告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

[审判员]:休庭,看笔录签字。 [11:41:17]  

 

二、北京某法院7月26日15时,审理“儿媳将婚房卖与他人 公婆索要卖房款”案庭审实录

导语:案件的主要情况为:2003年5月,原告甄东来、孟某(甄东来之妻)共同出资18万余元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某小区的房屋,并将该房屋登记在原告的儿子甄甲名下,产权证书存放于原告处。2004年5月,甄甲与纪某登记结婚,婚后一直居住于该房屋内。

原告甄东来夫妇诉称,2008年5月,甄甲、纪某与原告达成如下协议:现需要甄甲房屋产权所有证件原件,立此协议作为要回条件。双方同意待房屋出售后将售房款三分之一给予甄甲父母。随后,儿子儿媳便拿走了房产证。2009年10月22日,甄甲与纪某协议离婚,并约定:房子归女方,由女方给男方18万。其后,纪某将该房以60余万元卖与他人,并给付甄甲17.5万,按照协议纪某应将余下42万元的三分之一给付二原告,但纪某一直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纪某给付二原告1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的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 )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15:19:10]  

[审判员]: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甄东来、孟某诉被告纪某权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15:26:10]  

[审判员]: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 [15:38:28]  

[审判员]:第一原告甄东来,男,59岁,汉族,退休工人,住北京市某区燕山某小区。 [15:39:37]  

[审判员]:第二原告孟某,女,60岁,汉族,退休干部,住址同第一原告。 [15:39:56]  

[审判员]: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季某,58岁,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某村。 [15:40:27]  

[审判员]:被告纪某,女,32岁,汉族,北京燕山某公司职员,住本区燕山某小区。 [15:41:45]  

[审判员]:经审查,原告、被告出庭资格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本案由本院审判员独任审理,书记员关某法庭记录。 [15:42:27]  

[审判员]: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等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者理由申请回避;

二、有提供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双方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15:43:55]  

[审判员]:上述权利原告方是否听清楚了?

[第一原告]:听清楚了。

[第二原告]:听清楚了。

[审判员]:原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第一原告]:不申请。

[第二原告]:不申请。 [15:45:16]  

[审判员]:上述权利被告方是否听清楚了?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员]:被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15:45:34]  

[审判员]:在庭审过程中,双方还应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一、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二、服从法庭指挥;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予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被告提起反诉的,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15:47:25]  
[审判员]:以上宣读内容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第一原告]:听清楚了。

[第二原告]:听清楚了

[被告]:听清楚了。 [15:49:57]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5:50:23]  

[原告代理人]:2003年5月原告孟某和爱人甄东来决定由二原告出全资在某区燕山某小区购买一套房屋,有购买时由原告缴款收据为证,购买此房时写的是儿子甄甲的名字。购房时共计交纳买房款、公共维修基金、天然气入户费、契税和印花税、测绘费、楼宇对讲费、电视初装费、物业费等共计184832.20元。 [15:56:19]  

[原告代理人]:2004年5月12日甄甲(系二原告的儿子)和纪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一直住在该房屋。但2007年底纪某和甄甲就说要把房子卖了,原告不同意他们卖房,甄甲和纪某他俩经常为此事和二原告吵架。原告孟某实在没办法了就说:“别的事我都能容你们,唯独卖房子我不能容,挺好的房子为什么非要把它卖了?如果你们非要卖首先把我们买房的本钱还给我们。” [15:57:51]  

[原告代理人]:2008年5月18日上午,纪某、甄甲来到原告家,当时纪某拿出她在其家已经写好的协议书,该协议内容如下:“现需要甄甲房屋产权所有证件原件,特立此协议作为要回条件。经协商双方同意,待房屋出售后将出售房屋所得款的三分之一给予甄甲父母”。

纪某、甄甲他们两个字签了其姓名,随后拿走了登记在甄甲名下的房屋产权所有证。2009年10月29日纪某将房子以60余万元卖给了他人。因此原告向纪某、甄甲索要出售该房屋所得价款的三分之一。因为纪某、甄甲于2009年10月22日已协议离婚,其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子归女方由女方给男方18万”,因此纪某所得出售房屋款42万元。原告向纪某索要出售房屋所得款即42万元的三分之一为14万元,但纪某一直未给付。 [16:01:23]  

[原告代理人]: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得不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公平公正判决。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二原告人民币14万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16:02:05]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起诉进行答辩。 [16:02:23]  

[被告]:此合同为无效合同,由以下几方面加以论证:一、案由错误,此案并不是债权纠纷,应该是赠与纠纷,如:待房屋出售后将出售房屋所得款的三分之一给予甄甲父母,这句话明确表示了此为赠与合同。而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起诉中指出纪某、甄甲他们两个签了其姓名,随后拿走了登记在甄甲名下的房屋产权所有证,而受赠人并没有签字表示接受赠与这一点来看,此赠与合同要件不具备,根本就是无效合同,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赠与合同虽然属于单务、无偿合同,但仍需要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 [16:07:55]  

[被告]:二、此合同是在赠与人我非心甘情愿的情况下被迫签署的,因为当时我和甄甲急需房产证办理过户手续,而甄甲父母强行霸占着我们的房产证,并以此合同作为条件要求我们赠与他们三分之一房款,我们无其他办法才签的,我清楚的记得当时签的名字并没有签上肯定也不会有什么法律效力,甄甲也说了随便写的又没公证不会有用的,就是甄甲的这句话,使我直到离婚时也没考虑这个,还将18万、和汽车分割给了甄甲。我觉得我已经很对得起他们了,他有错在先,他的父母不但不管还教唆甄甲与我离婚,甚至家庭暴力,曾因打骂我闹到派出所,我实在是无法忍受的情况下与甄甲办理了离婚手续。就这一点而言此合同也是不能够成立的。 [16:11:04]  

[被告]:三、退一万步讲,即使这一合同是有效的,我现在也要要求撤销该合同。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依据法律规定,在财产转移之前,即现在由我可以任意撤销赠与合同。所以我对原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的。另外我现在一人带孩子,生活很艰辛,为支付甄甲的那一部分财产我不得不变卖房产,现已无处可住,分到手的一部分房款不够买最便宜的房子,再加上还要培养女儿,已感觉身心疲惫,无力再与原告打官司了,所以恳请法官,看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中的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为我们母女主持公道。 [16:14:39]  
[审判员]:原告针对被告的答辩有什么异议?

[原告代理人]:这个合同怎么能是无效的呢?房子是甄甲婚前财产,不是结婚以后的财产,但是由于甄甲惹不起,不管蒙还是骗,非要划为她所有。不管谁写的协议,已经写好了给三分之一的房款才把房产证给他们,而且他俩签了字。 [16:18:35]  

[审判员]:两位原告是夫妻关系?

[第二原告]:是,甄甲是我们的儿子。 [16:19:00]  

[审判员]:定金是谁支付的?

[第二原告]:是我的钱,但是那天是甄甲去的。 [16:19:19]  

[审判员]:甄甲和被告的登记结婚时间?

[第二原告]:2004年5月12日。

[被告]:是2004年5月12日。 [16:20:59]  

[审判员]:房产证什么时候下来的?

[被告]:2004年10月21日。    

[第二原告]:是这个时间。 [16:21:40]  

[审判员]:甄甲和被告离婚的时间?

[被告]:2009年10月22日。 [16:22:06]  

[审判员]:卖房的时间?

[第二原告]:2009年10月29日。  

[被告]:是这个时间。 [16:22:32]  

[审判员]:卖了多少钱?

[被告]:60万。 [16:22:55]  

[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下面由原告方就其主张进行举证。 [16:23:38]  

[第二原告]:房屋所有权证一份,契税、完税证,买房的发票、收据,公共维修金收据,原件没有了,已经被收走了。自己写的计算单子一份,离婚证复印件一份,离婚协议书一份,房地产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原件一份,证明房子卖了60万。甄甲和被告签的协议一份。甄甲写的证明一份,被告说是赠与,我们不同意,这是她应该给我的,不给我钱我是不会把房产证给他们的。 [16:26:44]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6:27:17]  

[被告]:购买房屋时并不是由男方付全款,我家凑了将近10万,而且我和甄甲双方的父母都说是赠与我们的,房产证是我生日那天下发的,甄甲还说是送我的生日礼物。原告支付的钱都能要回去,那我家支付的钱呢?那个小区我们认为不好,所以就想卖,但也不是特别着急卖,房产证一直由原告拿着,不给我们。我说为什么我们的东西还要还回去,甄甲说是蒙他父母的,说没有法律效力,我是在被逼无奈的情况和甄甲的欺骗下才在协议书上签字的。房款一次性付清,我家也是出了钱的。 [16:29:27]  

[审判员]:房子是什么时候过户的?

[原告代理人]:2008年8月27日。

[被告]:大概是这个时间。 [16:29:53]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方举证。

[被告]:没有证据。 [16:30:20]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6:30:43]  

[第二原告]:先开始是打算让他们贷款,后来我就说钱我都出,但是装修和买家电就没钱了,甄甲就说用他们的公积金。房款都是我出的,被告的父母并没有出钱。被告说是甄甲让过户的,这不是事实,他们2004年5月份结婚,刚结婚没有多长时间就要领住房公积金,那时候房产证还没有下来,就跟我要购房合同,购房合同还填了他的名字,当时我就不愿意,那时候他就有意识的要变更户名。 [16:33:09]  

[原告代理人]:被告说是甄甲赠他的,这不是事实。 [16:33:24]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6:33:50]  

[被告]:我要真是一开始就算计你们何必跟甄甲、还生孩子?甄甲玩游戏,我让他别玩了,给孩子喂奶粉,他就打我,后来我报了派出所。他之所以把离婚协议书写成那样,是因为他理亏。 [16:34:20]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16:34:51]  

[第二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 [16:35:09]  

[审判员]: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案件判决之前,当事人可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上,通过法庭主持调解,现在本院征求原告意见,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原告]:不同意调解。 [16:35:56]  

[审判员]:由于原告方不同意法庭调解,法庭不进行调解,本庭不当庭宣判,宣判日期另定。本庭审内容不当庭宣读,五日内可查阅。

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16: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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