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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主从犯划分的依据是各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而不是其实施的行为类型,正犯也有可能是从犯。
在外国刑事立法及刑法理论中,存在着正犯与共犯之分,其中正犯是指 “实施了符合基本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的情形”,也即实行犯,而将教唆犯、 帮助犯作为狭义的共犯。例如,根据日本《刑法》规定,“从犯(帮助犯), 是指帮助了正犯的人”。这种区分,是按照行为人的行为类型来区分的。 据此,直接实施犯罪行为(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的人,只能是正犯,而不属于狭义的共犯范畴。
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断章取义,把这样的共犯范畴与我们的刑法规定相 混淆。我国《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 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 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由此可见,在我国,区分主从 犯的依据在于作用,而不是行为类型。行为人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不论其是否实施了某一犯罪的实行行为,都是主犯;反过来说,即使其直接 实施了某一犯罪的实行行为,也有可能是从犯。也就是说:“实行犯可以是从 犯。”刑法关于从犯的定义把“次要”与“辅助”并列,从中也可以看出这 一精神。“辅助作用也是次要作用,之所以特别提出辅助作用,因为按照分 工对共同犯罪的分类中存在帮助犯,如果说次要作用是指次要的实行犯, 那么辅助作用即指帮助犯。所以条文特别用辅助作用概括这种情况, 以便全面理解次要作用的内涵。”
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刑法中的从犯,包括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和起辅助 作用的非实行犯。直接实施了某一犯罪行为的人,根据其作用仍然可以认定 为从犯。没有实施某一犯罪行为的人,也有可能作用较大,认定为主犯。例 如,二人共同盗窃,其中一人入户一人望风。望风的人不是实行犯,有可能 是起辅助作用的人,可以认定为从犯;但其也可能因为是犯意的发起者、违 法所得的受益者,所起作用较大,而认定为主犯。如果二人一起入户实施盗 窃,均是实行犯,均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一般而言二人 不分主从。但如果二人在犯意发起、行为积极,性、获利大小等方面具有较大 的区别,仍然可以区分主从犯。
教唆犯一般而言在共犯中作用较大,应当认定为主犯,但同样具有认定 为从犯的可能性。因为,教唆犯有两种情况:其一是唆使他人产生犯意的;其二是増强他人犯意的,即给予精神鼓励精神帮助。后者在他人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就不可一概而论,如果所起作用较小的,可以认定为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