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被告人在京务工,通过微信认识了一位女孩,二人交往了一段时间,也同居过,后来女孩不愿与男孩来往了。有一天晚上,男孩来到女孩在京务工的住处,试探性想和女孩亲热,女孩由于担心被邻居听见,没有同意,后来二人为此产生争议和不愉快,女孩报警称被强奸。后来控方指控男孩构成强奸罪(未遂),建议刑期5年。
办案大概经过:接受委托后,作为被告人的律师,会见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指控犯强奸罪的事实不轻,证据不足。认为不构成强奸罪(未遂),倾向于轻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因被告人没有强奸的故意和行为,女方阴道内未鉴定出被告人的生物痕迹(精液),被告否认曾脱掉自己的裤子,受害人称双方生殖器有接触,在双方言辞证据不一致,且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强奸罪。希望法院予以从宽处罚。
最终结果:控方建议量刑5年,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构成强奸罪,刑期为1年6个月。(强奸罪案件,争取到这样的结果已经实属不易)
附:判决书照片说明:
为了保护被告人隐私权,判决书照片中被告人的名字已被遮挡。判决书页数较多,照片只选取部分了页面,一切以判决书原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