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22日晚9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马某、赵某某步行途径天津市河西区绥江道顺水园北门处,因琐事与韩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宋某某电话纠集被告人张某、李某、王某等人到达现场,共同对韩某某拳打脚踢致其面部受伤。后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李乙、马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经天津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外伤致面部软组织损伤为轻微伤。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刘红亮律师接受被告人张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刘律师认为张某涉案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其家属已经积极赔偿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使被告人获得取保候审。
【律师辩护观点】
针对本案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辩护人采取无罪辩护与轻罪辩护相结合的策略,从构成要件出发,重点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角度为本案被告人辩护。
第一,张某涉案情节较轻,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张某不具有组织、策划和指挥的纠集他人的行为,不属于首要分子,不属积极参加者,顶多是一般参加者。根据法律规定,对聚众斗殴行为,仅对首要分子及其他积极参加者予以刑事处罚。
第二,张某涉案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不应适用刑法对其予以处罚。
第三,事件发生后,张某本人表示愿意积极赔偿,其家属与受害人本人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第四,张某到案后,已如实交代自己参与案件的所有事实情节,态度较好。
【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附:判决书照片说明:
为了保护被告人隐私权,判决书照片中被告人的名字已被遮挡。判决书页数较多,照片只选取部分了页面,一切以判决书原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