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事小问题多 法官提示解疑惑
目前正值隆冬,供热采暖是居民生活的一件大事。供热采暖是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统一规划、依法管理的关系公众利益的重大公共事务。广大居民在享受供热采暖服务的同时,也应配合供热单位完成对供热设施维护、抢修作业以及室温检测、查表、收费等工作。法官梳理了近年来较为典型的与供暖有关的案件,希望能够对广大居民及供热单位更加有效地解决供暖纠纷提供一些参考。
一、按时交纳供暖费用是供暖用户的义务
案例:唐某系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业主,A公司负责该小区的锅炉运行及管理工作,因唐某拖欠2011年11月15日至2013年3月15日的供暖费共计5925.6元,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唐某交纳期间的供暖费。唐某抗辩称2009年至2014年期间唐某家暖气管一直漏水,致使地板屡次被泡,A公司没有尽到检测检修的义务,唐某不交纳供暖费的目的是希望A公司给唐某一个说法。
法院认为:A公司为唐某居住的小区提供供暖服务,唐某实际接受了供暖服务,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唐某理应及时交纳供暖费用。唐某所称的暖气管漏水问题,与本案非属同一法律关系,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当事人可以另行解决。最终支持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司法鉴定是确定供暖类侵权纠纷责任的重要方法
案例:翟某与马某分别为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的202、302号房屋的业主。2000年马某将302号房屋中的厨房改造为卫生间,暖气上水管及回水管下部均被用砖围砌起来,2009年11月供暖后翟某居住202号房屋的门道上方房顶及西墙顶部、客厅门上部被水侵蚀,并造成上述部位墙皮脱落。马某对翟某被水侵蚀与自己有关不认可。后翟某申请了对漏水部位的司法鉴定,鉴定结论:翟某家厨房顶板漏水是由于暖气回水管在顶板穿过套管范围内管壁漏水造成的,暖气回水管渗漏原因与马某将厨房改造为卫生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马某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将厨房改造成卫生间,并将暖气管道下部靠近地面处用砖封闭,导致暖气回水管根部锈蚀及漏水后果,导致翟某居住202号房屋的门道上方房顶及西墙顶部、客厅门上部被水侵蚀,财产受损,对此马某负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失和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
三、私改暖气造成他人损失的,供热公司尽到提醒义务的不承担因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案例:谢某与韩某系兴谷家园楼上楼下的邻居,兴谷中心负责该小区的供暖服务。2006年11月10日供暖时,韩某家暖气阀门爆裂,导致谢某家被阴湿。谢某诉至法院要求韩某及兴谷中心赔偿损失共计5000元。
法院认为:经查韩某家卫生间改装的室内采暖设备阀门漏水系其私自改装暖气所致,作为供热单位的兴谷中心曾上门告知韩某不能私改暖气设施并要求其整改,但韩某未听劝阻。现谢某家被阴湿与韩某未经允许私自改装暖气设施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谢某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韩某承担赔偿责任,兴谷中心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私装换热器造成的损失由加装人自行承担
案例:赖某与B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由B公司为赖某的毛坯房进行装修。期间,赖某电话要求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其购买了一个换热器。后换热器厂家安排工人到赖某家将换热器安装在了厕所内的暖气片上。 2014年11月12日,小区试供暖时由于换热器接口原因发生漏水,赖某家被淹,致部分装修及家具损坏。赖某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元。
法院认为:赖某与B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及增项合同中并未有关于换热器安装的约定,难以认定安装换热器系赖某与B公司装饰装修合同中约定的装修内容。公民的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换热器为国家明令禁止安装的设备,因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安装人自行承担。
上述案例是供暖季中较为常见的几种纠纷,也是百姓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在此,北京三中院法官提示广大群众:
一、供暖费纠纷与因供暖造成的侵权纠纷要分开对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供用热力合同的规定,供热人承担向用热人按照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给热力的义务,用热人负有向供热人交纳热费的义务,而逾期交纳热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逾期达一定期限,供热人有权限热或停止供热。而供暖设施漏水导致用热人财产损害的,属于侵权法律关系,与供用热力合同属于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故用热人不能单方决定以热费抵销财产损害赔偿,因漏水而拒不交纳热费;否则还会承担相应的滞纳金。
对此法官提示,用热人在维权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区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一方面,作为用热人积极履行维护和检查供暖设施的义务,尤其注意在试供暖期间自行检测,一旦发现漏水等安全隐患及时报修,配合供热人检修;另一方面,按时交纳热费避免损失扩大,对于供暖设施漏水发生的财产损失,与供热人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二、因供暖漏水造成的侵权纠纷要注意证据收集,必要时应申请司法鉴定
供暖设施漏水是供暖故障中最常见的一种。漏水引发的一连串自家、楼下及左右邻居的家具、装修损害最常产生纠纷。一旦发生纠纷,邻里之间首先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问题,但协商不成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首先,此类纠纷属于侵权法律关系,法院认定构成侵权及责任承担必须依赖于证据,而举证责任由提出主张的一方承担,若无法举证,则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侵权行为发生后,现场状况会随时间而发生变化,因此证据的固定必须及时、合法、有效。
对此法官提示,供暖设施发生故障后除了第一时间报修外,也应当及时保存证据,包括存留漏水现场影像,对供暖设施、家具、装修、墙面损坏情况等细节摄影摄像,可以通过合法程序获得与热力公司交涉、与邻居沟通的书面或录音录像等证据;另外,在诉讼中可以向法庭申请对财产损害进行司法鉴定,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可以认定其证明力,从而得以确定供热设施漏水侵权事实,查明漏水发生原因。
三、私自改装暖气损人不利己,切勿因小失大
有的居民私自拆改室内供暖设施,以达到装修效果或利用暖气引水、借热的目的,而实际上这种拆改行为会产生极大的危害。以换热器为例,安装换热器容易导致居民饮用的自来水出现有色、有味、变热和混浊等现象,这是因为换热器水的压力比自来水的大,当内部的热交换盘管或阀门由于腐蚀或遇到过高压力等原因时,盘管或阀门会破损,造成散热器水流入自来水中,甚至暖气管中的水渗入自来水管中。同时,换热器与暖气热量交换,降低暖气水温,影响其他住宅温度,也增加能源的消耗,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另外,换热器是小作坊逃避监管私下生产的“三无产品”,产品质量无从保障,安装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安装和使用中存在较多安全隐患,时常发生漏水情况,导致装修和家具泡水损坏,危及使用户及上下楼邻居的财产安全。
对此,法官提示,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规定,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用户因拆改供暖施舍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有以上行为或房屋装饰装修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居民安装换热器及以其他方式私自拆改供暖设施的行为不但损害自己和他人利益,甚至危及公共利益,是行政违法行为,将会面临行政处罚。而由私改供暖设施导致的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损失都只能由用热人自行承担,可谓害人害己。因此广大居民切勿私改供暖设施,平安度过供暖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