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全权委托”的代理人,有权代理全部事项吗
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同时,该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清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根据上述规定可见,代理人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仅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而对于其他一些与实体权利紧密相关的诉讼权利,比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仅写上“全权委托”,代理人是没冇权利代理该事项的。